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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论事/善用本地法惩处危害国家行为/顾敏康

2020-04-28 04:23:47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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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5日,中联办主任骆惠宁发表题为“维护国家安全需要好的制度、法治、社会环境”的讲话,其中有这样一段话引人注意:“相信所有爱国家、爱香港的朋友都会形成这样的共识,要尽快在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层面下功夫,该制定的制定,该修改的修改,该启动的启动,决不能让香港成为国家安全的风险口。”

  《刑事罪行条例》绝不过时

  所谓“该制定的制定”,应该是指基本法第23条立法,本届立法会建制派议员有优势,但特区政府白白错失良机。所谓“该修改的修改”,应该是指修改现有的法律制度,尤其是建立本地国安机构。而“该启动的启动”,相信是要求特区政府“善用”回归前存在,经中央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基本法的法例,维护国家安全。

  在23条缺失的情况下,启动(执行)本地有效的法律是避免国安出现真空的一个替代办法。香港《刑事罪行条例》中有数个条文是与维护国家安全相关的,如叛逆(第2条)、煽惑叛变(第6条)、煽惑离叛(第7条),煽动意图(第9-10条)等,而用煽动意图罪对付“港独”言行是可行的。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60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9条“煽动意图”可概括如下:

  (1)引起憎恨或藐视中央政府或香港政府,或激起对其离叛;或(2)激起香港居民企图不循合法途径促致改变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项;或(3)引起对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视或激起对其离叛;或(4)引起香港居民间的不满或离叛;或(5)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阶层居民间的恶感及敌意;或(6)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7)怂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从合法命令。

  第10条规定了相关“罪行”:第一,任何人(1)作出、企图作出、準备作出或与任何人串谋作出具煽动意图的作为;或(2)发表煽动文字;或(3)刊印、发布、出售、要约出售、分发、展示或複製煽动刊物;或(4)输入煽动刊物(其本人无理由相信该刊物属煽动刊物则除外),即属犯罪,第一次定罪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2年,其后定罪可处监禁3年;煽动刊物则予以没收并归予官方。第二,任何人无合法辩解而管有煽动刊物,即属犯罪,第一次定罪可处罚款$2000及监禁1年,其后定罪可处监禁2年;该等刊物则予以没收并归予官方。第三,凡任何人就煽动刊物而被根据第一、二款定罪后,法庭可命令检取及没收由下列的人管有的任何该等煽动刊物文本:(a)上述被定罪的人;或(b)命令内载明名称的其他人(如法庭根据经宣誓后作出的证供,信纳该人管有的刊物文本是供上述被定罪的人使用的)。第四,根据第三款检取的刊物文本,须按照法庭指示处置;但在提出上诉的期限届满前不得毁灭该等刊物文本,或如有人提出上诉,则在上诉获最终裁定或被放弃前,不得毁灭该等刊物文本。第五,在本条中,煽动文字(seditious words)指具煽动意图的文字;煽动刊物(seditious publication)指具煽动意图的刊物。

  引用第9-10条处理“港独”言行是必要的。反对派为了阻止这两个条款启动,声称它们已经过时,并认为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构成必须有武力或暴力才行。按照他们的说法,只要“港独”分子没有真正使用武力或暴力,其言行就应该受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的保护。

  欧洲人权法庭判例堪引用

  反对派的这种观点是经不起反驳的。首先,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多样性的,有分裂国家行为、叛逃行为、间谍行为、资助敌人行为、武装叛乱行为等,其中,只有武装叛乱行为才更多涉及武力或暴力行为;就其他行为而言,可能未必需要武力或暴力的元素也可以构成。在有的国家,故意泄露国家机密的行为也被视为危害国家行为,显然,这种“故意泄露”的行为一般是非武力或暴力的行为。

  其次,在特定情况下,只要具有武力或暴力的元素即可。2005年2月,欧洲人权法院在Partidul Comunistilor(Nepeceristi)and Ungureanu v. Romania的判决中明确指出,当一个政治组织号称使用暴力、动乱或以其他方式违反民主原则时,就应该予以取缔;在Herri Baiasuna and Batasuna v. Spain案件中,西班牙政府认为某个政治组织与武装的分离恐怖主义组织有联繫,故判处该组织为非法组织,必须解散。2009年6月,欧洲人权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表明,有关组织并非必须真正实际从事武力或暴力行径才构成国家安全,只要其号召使用暴力,或者与暴力恐怖组织有联繫,即可认定其构成危害国家安全并宣布将其取缔。

  毫无疑问,各个国家或地区对有关自由权利的限制可能不同标準,皆因各国或地区存在不同情况和不同历史传统。例如,在德国不但不能从事“纳粹”行为,不能宣称鼓吹,甚至不能在公开场合做出“纳粹”的敬礼手势。中国在过去受到西方列强多次侵略,至今尚未实现完全统一;中国人对分裂国家、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有着天然的憎恨和警惕,任何企图分裂国家的行为都是不能容忍的。

  面对目前出现的“港独”言行,特区政府唯有坚定决心和严格执法才是上策。

  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高级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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