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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论事\中央对港实施主权监督合宪合法\Richard Cullen

2020-04-30 04:23:52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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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面临着一场宪政危机。从去年10月开始,反对派就开始使出浑身解数使立法会陷於半瘫痪。立法会是香港宪制的三大支柱之一,基本法第17条指出香港特区享有立法权以保证特区政府正常运作。任何一个民主议会都绝对不会容忍有人长期、蓄意阻挠内委会选举主席。

  反对派这种蓄意滥用议会程序的行径绝非政治花招,而是铁了心要阻止立法会审议和表决《国歌法》等议案的一项蓄谋行动。

  中联办及国务院港澳办予以关注,并严厉批评有人蓄意破坏立法会运作。“两办”此举丝毫不令人感到意外,香港的政局出现前所未有的恶化,他们代表中央对香港特区行使主权监督。

  反对派激烈提出对抗,声称“两办”干预香港事务、违反基本法第22条云云。此说毫无根据,目的在於混淆视听,妄图使主要持份者对本次宪制危机不能有全面而中肯的评估。

  在英国管治香港期间,香港也曾经历过数次政治危机,伦敦屡屡通过撤换港督以及高级公务员来化解危机,这等同於“主权监督加干预”模式。

  香港回归后,中央政府以及香港特区政府在更加细緻的宪制规範下管治香港,这就是基本法所规定的、“一国两制”框架下运作的体系。然而,那种认为这套体系约束了中央对特区的监督权,令它相比起1997年前英国对香港享有的监督权简直可以忽略不计的想法却是绝对错误的。早在1991年基本法刚刚在北京颁布时,英国政府的政治顾问Paul Fifoot指出:基本法赋予香港的高度自治并非是“自治”。

  基本法第2条写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和独立的司法权。基本法第12条强调:香港特区作为地方行政区域直辖於中央人民政府。

  《联合声明》是一个重要的文件,影响了基本法的一些内容,但是,基本法的宪制地位和权威直接源於中国宪法。

  基本法第22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这一条还规定: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一切机构及其人员均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宪法的特点就是言简意赅,随着时间推移,经常会遇到宪法的不同条文需要相互协调的情况。美国最高法院第4任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曾经说过:“我们在诠释宪法时要铭记……一早写就的宪法条文长期不变,在处理人类事务的种种危机时,宪法诠释就需要作出相应调适。”

  基本法在“一国两制”框架下实施,作为香港特区的主权实体,中央对特区肩负最高责任,虽然它不像伦敦之前那样对香港行使无规限权力,然而,中央对香港享有的主权监督权还是非常广泛的。基本法及其源於宪法的事实,以及香港特区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基本法第1条)此等政治和法律事实都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

  基本法第22条需要循立法原意来诠释。此一条文的原意是规限某些内地政府机构在香港特区的运作,而非限制中联办和港澳办等中央政府办公室行使主权权力──包括评议重大宪制问题。

  反对派议员从字面上解读基本法第22条,其根本目的是企图逃避他们因蓄意阻挠立法会正常运作而受到的责难。这种字面解读明显违背香港的利益,而维护香港的利益乃基本法的初衷。

  註:原文刊於英文《中国日报》,有删节

  香港大学法学院访问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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