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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后\法官岂能因“争议”遭调走?\温滔淼

2020-04-30 04:23:53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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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前,将军澳“连侬隧道”伤人案审结,法官郭伟健在判词内的部分言论,惹来反对派的非议。及后,多宗原定由郭官审理的“反修例”案件,突然临时改由其他法官顶替。司法机构发言人回应指,首席区域法院法官留意到最近社会上对郭官审理的某宗案件,其判刑理由有争议,於是作出有关安排。

  不讳言的说,法院突然替换案件的主审法官,情况实属非常罕见,而司法机构提出的替换理由,更加是匪夷所思。首先,香港司法机构一直奉行法官责任豁免制度,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包括审判期间所发表的言论,或者判决结果是否存在原则性错误,毋须受到法律追究。

  为什麼呢?因为我们需要保障法官无惧地面对公众,毋须担心判决或判词的言论惹来社会争议,甚至因舆论压力被追究责任或丢官,从而确保司法独立,免受外界干涉。因此,基本法第85条承认法院司法独立的同时,还特意列明:“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当然,在法官责任豁免制度下,亦不代表司法人员永远不能被免职。基本法第89条规定: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根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於三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换句话说,今次郭官显然没有行为不检,自然亦毋须因此而被免职。

  事实上,案件引起的所谓“争议”,主要在於反对派不满郭官分析被告的犯案动机时,认为社会运动是被告犯案的理由之一,同时批评示威者影响民生,结果遭到反对派断章取义,将郭官认为被告犯案后主动自首的行为是“品格高尚”,硬说成是郭官认为被告“品格高尚”,继而大加鞭挞。

  问题回来了:郭官有否蓄意轻判呢?显然没有。实际上,被告被判囚45个月,怎样都不能算是轻判。退一步而言,即使郭官的判决真是存在任何原则性错误,也应交由控方提出上诉,再由上诉法院加以纠正,而非不准郭官审理其他案件。

  是故,今次司法机构的做法,其实等同藉着剥夺对方审理其他案件的职权,“变相处分”郭官,可谓开创极坏先例。假若一有争议,法官便会受到牵连的话,他日法官判案之时,又怎有可能不受舆论影响呢?

  更让人感到费解的是,区诺轩“大声公”袭警案,裁判官在被告否认控罪的情况下认为对方“有悔意”,并以此作为轻判对方接受140小时社会服务令的理由,一样惹来不少争议。那为何该名裁判官又不用遭受“变相处分”呢?

  由此可见,司法机构今次的做法,不但极不恰当,更是疑似传递一项政治信息:法官的判决及判刑理由,只要不合反对派心意,便会遭受“变相处分”。如此一来,岂不是等同告知反对派,他们可以透过製造舆论压力而影响判决乎?更重要的是:假若法官判案可受某一党派的舆论影响,香港的司法独立岂不是形同虚设吗?

时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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