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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荣铿阻《国歌法》就是挑战“一国”原则/郝铁川

2020-05-06 04:24:03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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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歌是一个国家的象征,是国家尊严以音乐形式的展示。荷兰是世界上最早出现国歌的国家。1569年,荷兰人民为抵抗西班牙统治者的统治与压迫,高唱《威廉颂》(奥兰治的威廉)衝向敌人,并战胜了西班牙统治者。荷兰人民对这首代表着国家民族精神的歌曲十分地热爱。后来,这首歌曲便成了荷兰的国歌。从此以后,许多国家也争相模仿,制定出自己国家的国歌。

  2017年9月1日下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於10月1日起施行。同年11月4日,经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因此,香港特区立法会有义务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而进行本地立法。

  郭荣铿作为香港特区的公职人员,理应为落实《国歌法》在香港特区实施的本地立法中积极作为,但他却公然宣称他之所以在内务委员会会议中持续上演“拉布骚”,就是为了阻碍《国歌条例草案》的通过。这是一起严重的挑战“一国”原则的政治事件,也是一起恶劣的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权威的违法事件。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需要学习、认识《国歌法》的基本内容。

  第一,制定《国歌法》的目的是为了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阻碍《国歌法》的通过,就是藐视国家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护国歌的尊严,规範国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阻隢立法是藐视国家行为

  第二,《国歌法》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阻碍《国歌法》通过,就是亵渎国家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一切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国歌,维护国歌的尊严。”

  第三,不得随意奏唱国歌,否则要追究法律责任。阻碍《国歌法》通过,就是纵容违反《国歌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第六条规定:“奏唱国歌,应当按照本法附件所载国歌的歌词和曲谱,不得採取有损国歌尊严的奏唱形式。”第七条规定:“奏唱国歌时,在场人员应当肃立,举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国歌的行为。”

  第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国歌法》是中小学教育的必有内容,是对中小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阻碍《国歌法》通过,就是破坏香港特区的爱国主义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第十一条规定:“国歌纳入中小学教育。中小学应当将国歌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学生学唱国歌,教育学生了解国歌的历史和精神内涵、遵守国歌奏唱礼仪。”

  第五,宣传国歌是新闻媒体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第十二条规定:“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对国歌的宣传,普及国歌奏唱礼仪知识。”

  第六,特区政府负有对国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範围内,对国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遵守《国歌法》是国际社会通行的惯例。2007年美国大选,希拉里在一次演讲中演唱国歌,由於没有摘下衣服上的微型话筒,希拉里时而跑调时而忘词的歌声显得格外洪亮和刺耳,使她出了不少洋相。《纽约时报》调侃道,“她和许多美国人一样,唱歌都走调。”澳洲新闻网则评论,“说话是她的强项,唱歌绝对不行。”这一细节被当时反对派和竞争对手当成了攻击的把柄,对希拉里当年的竞选造成不利影响。

  郭荣铿作为公职人员公然阻碍《国歌法》通过,比不按规定演唱国歌的行为更加恶劣,在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之下,竟然阻碍《国歌法》通过,仇视国家、践踏“一国”原则的行为,世所罕见,因此,中央人民政府若不对其谴责,就不符合《国歌法》的要求,就不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郭荣铿践踏“一国”原则的违法行为,人人得而斥之。

  杭州师範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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