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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论衡\美拥最多最严国安法 有何权力攻击中国?\郝铁川

2020-05-22 04:24:02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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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麼是国家安全?美国《国际社会关係百科全书》解释是:“一个国家保护它的内部社会制度,不受外来威胁的能力。”

  美国国务卿蓬佩奥最近表示,反对关於香港捍卫国家安全的立法活动,十足体现了美国一贯的国家安全上的双重标準。即:一方面想方设法保障美国的国家安全,另一方面又不择手段地反对别的国家捍卫自己的国家安全。本文先向大家介绍一下美国的国家安全立法情况及特点。

  政治经济教育全面涉及

  第一,美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国家安全立法的国家。美国1776年建国,1798年便制定了《归化法》、《国籍法》、《敌对外侨法》和《煽动叛乱法》等四项国家安全法令。后两项法律,开创了和平时期可以依据煽动叛乱法(它规定发表煽动性演说即为犯罪)将人投入监狱的先例。

  1903年,美国颁布了《控制外侨入境法》规定对於相信可用暴力推翻美国政府或作此宣传的人,一律不得进入美国。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总统威尔逊援引《敌对外侨法》发布文告规定:“无论何时美国与任何外国或政府公开宣战……并且美国总统将此事予以公布时,所有土生的美国人、公民、外籍居民或敌对国家、政府的国民,凡年满14周岁或14岁以上的男性在美国居住而实际上未取得美国国籍者,都可能被作为敌侨逮捕、限制、採取安全措施及迁居。在任何这类事件中,总统均有权通过广告或其他公法形式,代表美国政府对应受处理的侨民作出处理,并就他们的限制方式和程度及在任何情况下他们的居处将受到何种保护作出指示,总统有权为那些未获准在美国居住、但又不愿离开美国的人们做好搬迁準备。有权建立任何其他於上述各点及公共安全的必需的法规。”

  这份文告要求所有敌侨在日后必须进行登记,“如果有理由相信侨民在帮助敌人或打算帮助敌人,就将其投入监狱。”敌侨不得书写、印刷或出版任何攻击或威胁美国政府或国会的材料,也不得与合众国之措施有分歧或反对政府的措施及政策,不得侵犯在陆军海军中任何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不得侵犯美国州和地区、哥伦比亚特区、当地市政府中文职机构中任何人的人身安全或财产。上述立法是世界上较早的国家安全立法活动。

  第二,美国从最初的政治军事方面的国家安全立法,逐步扩展到了经济、文化等方面安全的立法。1917、1918年,美国分别颁布了《间谍法》和《叛乱法》。它们主要规定,凡阻碍美国军事行动,反对美国政体者,均以重罪论处。

  但到了198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关於制裁泄露国家经济和商业情报者的法令》,1991年11月,布什总统下达第29号《总统令》,把情报工作的重点转变为搜集大规模武器的扩散情况,了解“中央集权”国家和新独立的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宗教、文化情况,搜集地区衝突、种族鬥争、恐怖主义、毒品走私、环境污染等方面的情况。1996年9月,美国制定《经济间谍法》。该法明确规定了窃取工商秘密的行为属於联邦罪行,并予严惩。对那些为外国政府公司或企业窃取美国商业情报的人,无论其国籍如何,最高可判处25年监禁。并处罚金25万美元。对法人犯罪罚金可高达一千万美元。

  第三,美国的国家安全立法从最初的单一领域的法令、条例,逐步发展为综合性的系统法律。18世纪美国制定的《归化法》、《国籍法》、《敌对外侨法》和《煽动叛乱法》等都属於单一领域的立法,但到了1947年7月国会通过的《国家安全法》,就有了美国综合性的国家安全基本法。

  该法分为六章,第一章主要是规定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职责是向总统提出有关国家安全的内政,外交和军事政策的综合意见。在国家安全委员会之下设立中央情报局,中央情报局局长兼任中央情报主任及总统情报顾问,协调各情报部门的工作。第二章规定设立包括陆军部、海军部和空军部在内的国防部。第三章规定有关国家安全人员的薪金身份及经费使用的授权等规定。第四章空白。第五章规定的主要是对情报活动的国会监督。第六章规定的主要是对美国秘密情报员,情报员及其他情报来源的秘密身份的保护。

  电子侦听是美国情报部门主要的情报获取手段,约80%的有用情报来自电子侦听。195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美国国家安全局法》,规定国家安全局可以通过侦察卫星和遍布全球的监听站,截受各国的无线电通信信号,破译各国密码,为政府提供情报资料。1982年颁布了对外国驻美外交人员加强监视的《外交使团法》。1994年参议院通过了《情报法》,规定在获得外国情报监督法庭的同意后,执法部门可对特定的私人住宅、办公室和大使馆进行秘密搜查。

  “狼想吃羊,总能找到藉口”

  第四,美国特别注重关於国家安全教育的立法。1991年11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国家安全教育法》。主要内容是设立国家安全专项资金及其操作运用的程序。

  该法规定:设置1.5亿美元启动资金,用於资助美国国内大专院校研究机构开设国家安全相关的课程或开展专题研究;拨款1000万美元,用於奖励大专院校开设能够适应新形势变化和挑战的新课程,设1500万美元专款,资助即将进入大学或在校大学生到海外去攻读学位,并鼓励他们学成后留在国外。或受僱於当地机构,或就职於当地的美国企业;拨款1000万美元资助在校研究生对中情局等国家安全机构选定的课题进行研究等。这些资金的掌管运用,皆由根据《国家安全教育法》授权成立的“国家安全教育委员会”进行。该法的出台,为美国国家安全名正言顺地进入各类学校铺平了道路。

  第五,美国有时候为了国家安全,根本不先制定法律,然后再依法办事。例如1936年8月,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临近时,罗斯福总统下令让联邦调查局搜集外国人“在美国的颠覆活动,特别是法西斯分子和共产党人的活动,以及可能影响整个国家经济和政治生活的破坏活动的系统情报。”这一要求远远超出了联邦调查局只对违反联邦法律的行为进行调查的职责範围。也正是罗斯福的这一指示,给了美国联邦调查局将近40年的国内情报活动的法外权力。

  2000年美国《新世纪国家安全战略》提出:“在过去五年中,我们已经建立了一套新的反间谍机制,以对付经济和工业间谍活动,并制定了一些程序,以加强情报机构反间谍机构和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这些措施大大提高了我们对付外国情报机构收集情报的能力,当我们进入21世纪时,我们将继续提高我们的反间谍能力。”

  如上所述,美国是如此地重视本国的国家安全立法,但对中国政府捍卫国家安全的立法活动,却以“损害美国利益”为名加以污衊,这完全是“狼想吃羊,总能找到藉口”的霸道行径!

  杭州师範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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