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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话要说\全国人大有权为港立国安法\文兆基

2020-05-22 04:24:03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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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今日揭幕,大会将会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议案。预料全国人大表决通过《决定》后,有助香港特区堵塞维护国家安全的漏洞。

  有人质疑,由中央为香港订立国安法,再将之列入附件三的做法,未必符合第18条的规定;又指列入附件三的法律,必须是“全国性法律”,所以“中央不能特别制定一条只在香港适用的国家安全法,然后把它列入附件三”,云云。

  不讳言的说,这类质疑实在值得商榷。首先,基本法第18条订明:任何列入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限於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於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範围的法律”,但国家安全顾名思义,乃是全国性事务,根本不可视为香港特区自治範围内的事务。因此,不论是中央为香港订立国安法再列入附件三,还是把内地涉及国安的法律列入附件三,都不可能违反基本法第18条。

  其次,基本法内提及的“全国性法律”,其实是指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所制定的法律,又或者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跟其相对的概念,是香港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香港特区法律”,以及地方各级人大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换言之,只要是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制定的法律,即使是专门为香港特区而立,也属於“全国性法律”,可以列入附件三。已被列入附件三的《中国香港特区驻军法》,便是典型例子。

  更重要的是,即使中央专门为香港制定一条国安法,再将之列入附件三,也不等於该法“只在香港适用”,而是在全国领域内适用。至於该法有否域外法律效力,需视乎该法如何制定。换言之,该法制定之后,任何人在全国领域内均须遵守该法。违者如在内地触犯法律,或在香港境内违法后逃回内地,亦会遭到内地公检法机关追究。

  可是,一条全国性法律在全国领域内适用,并不代表它在香港实施。根据基本法第18条第二款:没有列入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便不会在港实施,即是有人儘管触犯了该条全国性法律,香港法院也不可进行审判。是故,中央为港制定国安法后,仍要依照基本法第18条第三款的规定,将之列入附件三,再由特区政府公布或立法实施。

  由此可见,所谓“制定一条只在香港适用的国家安全法”,其说法本身便有问题,以反对中央为香港制定国安法,则更加是站不住脚矣。

时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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