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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论衡/国安法并无取代基本法二十三条/夏正林

2020-05-27 04:24:08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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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将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决定”),并授权人大常委会就香港特区制定相关国家安全法律(港区国安法)的消息后,各方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是港区国安法与基本法23条立法的关係。有一种观点认为,基本法23条已经授权香港特区就国家安全自行立法,中央再制定港区国家安全法是越俎代庖,容易造成规範体系的混乱。这种观点混淆了港区国安法与23条立法的关係,需要澄清。

  诚然,从授权的一般原理来讲,授予出去的权力,授权主体不能再随便行使该权力,要行使也得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经过特定程序,否则就会造成权力体系的混乱,因此,基本法23条已授权香港特区自行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不能再就该条进行立法,除非在特定的条件下以及经过法定的程序,比如有学者提到的先修改或废除基本法23条后再进行相关立法。

  但这一观点混淆了港区国安法与23条立法之间的关係。港区国安法与23条虽然在内容上有所重合,但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港区国安法是中央行使自己维护国家安全职责的结果,并没有修改,更没有替代23条立法,在中央层面通过港区国安法后,香港特区仍要履行宪制责任就23条立法。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维护国家安全是整个国家,包括中央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共同职责。基本法的序言就载明“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确立了维护国安作为基本法的首要任务。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就“决定”作说明时强调:“维护国家安全是保证国家长治久安、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必然要求,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是国家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共同责任。”

  其次,基本法23条授权香港特区自行立法维护国安,是基於“一国两制”的方针。在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必然会影响到香港居民自由权利的行使,因此,由香港进行立法实际上体现了中央对特区情况的尊重,对香港特区的信任和对香港居民的关爱,但这并不表明中央就放弃了自身的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如果香港特区及时完成23条立法,国家安全得到了保证,中央也就不需要制定港区国安法了。然而,事实上,香港回归以来,23条立法一直没有进展,甚至陷入了困境,国家安全受到了威胁。在这种情况下,中央就必须主动履行自身的职责,否则,基本法的价值将不存在,“一国两制”的基础也将丧失殆尽。因此,在目前条件下,全国人大作出该“决定”并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关法律是落实宪法与基本法,维护国家安全的最好做法。

  再次,“决定”明确了人大常委会的相关立法的任务是,切实防範、制止和惩治发生在香港特区内任何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以及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区事务的活动。这恰恰是中央经过慎重考虑和权衡的结果。

  维护国家安全立法内容多面,对香港居民的自由权的影响程度也有所不同,全国人大此次授权人大常委会立法选择了对香港居民自由影响小但对维护国家安全意义重大的四个方面,这与23条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

  23条的内容有7项,此次港区国安法有4项,23条的内涵远比港区国安法的内容广泛,港区国安法并没有替代23条,更没有取消香港23条立法的宪制责任,相反,是对香港居民自由的尊重,在制定港区国安法后,香港各方更应该主动推进23条立法。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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