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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论衡\国安立法属中央事权——驳大律师公会声明\郝铁川

2020-06-01 04:23:57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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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大律师公会5月25日发表声明称,《基本法》第18(3)条规定,任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仅“限於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於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範围的法律”。根据《基本法》第23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繫”。《港区国安法》看来涉及《基本法》第23条涵盖的範围,理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自治範围内自行立法。根据《基本法》第66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基本法》第73(1)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根据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因此,人大常委会看来并没有权力以《基本法》第18条的机制将《港区国安法》纳入《基本法》附件三。

  “自行立法”不等於“自治範围”

  我认为,香港大律师公会对香港基本法第18(3)条的解释是错误的,是利用自己的专业话语权误导舆论。

  第一,全国人大关於港区国安的立法,毫无疑问地属於基本法第18(3)条中可以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因为按照此条此款的规定,可以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有三种,一是外交方面的法律,二是国防方面的法律,三是“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於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範围的法律”。这裏最为关键的就是第三种,大律师公会对“按本法规定不属於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範围的法律”故意视而不见、存而不论。

  但在我看来,这第三种可以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恰巧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港区国家安全立法的依据。道理很简单,国家安全法根本“不属於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範围的法律”,在世界各国,无论是单一制国家,还是联邦制国家,都是中央政府的权限。大律师公会如果把全国性法律列入附件三的範围局限於外交、国防,那是睁着眼睛说瞎话。试问,现在列入附件三的《关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关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等属於外交、国防範围吗?当然不属於,它们属於国家主权的标志,凡是国家主权範围的事项,绝对由中央政府决定。

  第二,香港基本法第23条虽然要求香港特区自行进行维护国安的立法,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央就失去、或不再享有进行港区国家安全立法的权力。换句话说,虽然要求特区自行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立法,但中央政府依然拥有对港区进行国家安全立法的立法权。

  大律师公会肯定不敢说中央政府没有进行国家安全立法的权力,但它却武断地说中央把国家安全立法的权力授予给了香港特区,国家安全立法成了“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自治範围内自行立法”的事项,中央就不再拥有为港区进行国家安全立法的权力。请问大律师公会:基本法哪一条禁止中央为港区进行国家安全立法?“自行立法”何时等同於“自治範围”?大律师公会偷换概念、自欺欺人的本事很不高明!

  虽然根据基本法第23条之规定,中央授权香港特区“自行立法”,但并不意味着中央失去了为香港进行国家安全立法的权力,基本法根本没有这样的规定!中央政府仍然拥有为港区进行国家安全立法的权力,所以,香港法的公认教材、由香港大学法学院四位教授合编的《香港法概论》非常明确地把“禁止叛国等行为的立法”列为中央政府对香港特区拥有的十项权力之一!

  大律师公会无视基本常识

  其中一名编者陈弘毅教授最近就在《香港01》第215期上发表《国安法争议:以香港为家的我们的心声》一文,明确表示:第一,香港不享有国安立法专权。无论是联邦制国家,还是单一制国家,关於国家安全问题的立法权全都是掌握在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手裏的。香港基本法第23条虽然规定了香港特区应自行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但这并不是说,香港特区享有对於国家安全立法的独有或专属立法权;中央并没有放弃或转移其关於国家安全立法的权力。因此就国家安全问题进行立法的权力,是中央和特区共有或共享的权力。在香港特区成立23年后仍未履行国家安全立法这一宪制责任的情况下,由中央行使其权利去处理一些特别行政区存在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在法理上完全是可以成立的:因为国家安全立法保障的主要是中央或国家的利益,而不只是特别行政区自身的利益。陈弘毅教授的这番阐述,与其编写的《香港法概论》把“禁止叛国等行为的立法”列为中央政府对香港特区拥有的十项权力之一的说法是前后完全一致的。大律师公会的许多会员都是港大法律系或法学院毕业的,都应看过《香港法概论》这本书的,是不应该忘记这些共识和常识的。

  大律师公会是一专业团体,对上面的论述不会不知道,但为什麼心裏明白装糊涂呢?这就涉及到了它的基本立场了。这个公会所发的声明基本上都是反对中央的,没有多少专业理性,为反对而反对。所以然者何?就是因为大律师公会的一些骨幹成员,本身都是香港暴乱的策劃者、参与者、支持者。

  杭州师範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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