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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后/大律师公会别再演戏了!/文兆基

2020-06-05 04:24:05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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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早前通过“决定”,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港区国安法,并将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为此,大律师公会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要求人大常委会在制订法律过程中,展开所谓的广泛公众谘询,并声称此举能“令立法工作更符合基本法第18条第三款的规定及彰显立法精神”云云。

  让人感到费解的是,大律师公会在此之前曾发表声明,宣称港区国安法看来涉及基本法第23条涵盖的範围,理应由香港在自治範围内自行立法,人大常委会看来并没有权力把港区国安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假如此说成立,现在他们要求展开的所谓谘询,又怎能“更符合基本法第18条第三款的规定”呢?

  是故,大律师公会的说法,根本是一时一样,让人不禁怀疑,他们其实从一开始便心知肚明,基本法第23条根本没有赋予香港对国家安全立法的专属权,也不意味着中央因此失去了涉港国家安全的立法权,只是因其本身的政治立场,才去藉着曲解条文,质疑人大常委会订立港区国安法的合法性。

  要谘询,便应谘询全国人民

  同样道理,大律师公会现在要求人大常委会展开所谓的广泛谘询,其理据不论在情在理还是在法,亦是站不住脚。首先,大律师公会所主张的广泛谘询,根本不是真正的广泛谘询!因为港区国安法乃全国性法律,所以真是要展开谘询的话,为何只是谘询香港一地之居民,而不是全国14亿人呢?

  其次,根据基本法第18条第三款的规定,只是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列於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前,征询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区政府的意见。法例既然从没有所谓广泛公众谘询的规定,所谓“更符合基本法第18条第三款的规定”,究竟从何谈起?

  其三,若论港区国安法的立法精神,便是要堵塞香港特区在维护国安层面的法律漏洞,从而保障国家安全。因此,全国人大作为民选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权其常务委员会订立港区国安法,既有其代表性,亦符合宪法规定,又何须展开所谓的公众谘询,才能“彰显立法精神”?

  此外,公众若真想表达他们对於港区国安法的意见,他们可寻找港区全国人大代表,请他们代为转达意见。另一方面,现今网络科技发达,政党政治团体若想表达意见,大可以公开发表声明,至於普通市民,亦可到中国人大网的“法律草案征求意见”栏目提交意见。

  由此可见,大律师公会要求的所谓谘询,只是志在协助他们一直支持的反对派,好让他们可以趁着政府展开所谓谘询之时,编造更多反对立法的所谓理由,藉此煽惑其信众发动所谓的“抗争”,从而达到阻挠立法的目的。什麼“更符合基本法第18条第三款规定”,什麼“彰显立法精神”,都不过是胡乱编造的理由而已。

  时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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