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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论事\全国人大有权要求香港司法机关依照法律办案\郝铁川

2020-06-15 04:24:05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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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大律师公会“5.25”声明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第3条提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司法机关”在此被提及会令人产生一个司法机关现正或将会被指示如何判决的观感。司法独立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石,不应以任何方式被削弱或动摇,云云。

  我认为,大律师公会的上述声明在法理上根本站不住脚,纯粹是谬见和无知。因为按照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规定,香港法院不是“三权分立”体制下可以和立法、行政平起平坐的中央法院,不是英美法系下拥有全部法律解释权的法院,而是一个管辖範围、审判依据都要受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律解释严格约束的地方法院,它没有“三权分立”体制下中央一级法院那种司法独立的权力。

  香港特区没有“剩余权力”

  第一,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香港特区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来源於全国人大的授权,因此,全国人大要求香港特区司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有什麼不应该?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单一制国家,全国人大是行使国家主权的最高权力机关,它拥有香港特区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政治制度的创制权,香港特区的司法权力来源於全国人大的授权,香港基本法第83条对此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这裏的“法律”就是全国人大制定的香港基本法,香港特区没有联邦制下地方单位所拥有的“固有权力”、“剩余权力”,香港法院也没有西方分权制衡制度下的与立法、行政并立的那种地位。用香港的话来比喻,全国人大是香港的“老闆”,香港的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则是全国人大的“打工者”,“老闆”要求“打工者”注意一些事项,这有什麼不正常?而且,特别要指出的是,全国人大的决定并没有干涉香港法院的具体案件,只是提出一种依法办案的原则要求,这有什麼不妥?大律师公会称依法办案这样一种合法合理的要求,会削弱或动摇香港法院的独立办案,岂不是危言耸听吗?

  第二,由於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的国家成文法高於香港特区原有的判例法;由於香港法院不是“三权分立”体制下的法院,不是联邦制国家的法院,而是一个单一制国家下的一个地方法院;由於香港法院无权管辖国家行为,同时它必须切实遵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列入附件三的法律,以及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所以,香港司法机关不具有“三权分立”体制和联邦制下的法院所具有的那种司法管辖权。例如:

  香港法院对外交、国防等国家行为没有管辖权。基本法第19条第3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这表明香港法院的司法权是受到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限制的。

  香港法院对香港基本法中涉及中央和香港特区关係的条款没有解释权。基本法第158条第3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但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係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準。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这就限制了香港法院的司法解释权。

  基本法不属於英美法系

  第三,由於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所有条款都有最终的解释权,因此,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依法解释基本法,而要求香港法院遵循它的解释进行审判。

  香港基本法是经全国人大通过的,全国人大虽然在基本法中授予香港法院可以解释香港特区自治範围内的条款,但只有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所有条文都有最终、效力最高的解释权。香港基本法第158条第一款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因此,即便是香港基本法自治範围的法律条款,人大常委会也有权依照基本法规定的程序予以解释,从而要求香港法院依照其解释审理案件。

  大律师公会的各位,你们需要记住:中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香港基本法属於大陆法系中的成文法,香港法院是一个地方法院,你们不要用联邦制国家法院地位看待香港法院,不要用英美法系看待香港基本法,不要把香港地方法院看成国家中央一级的法院。希望你们遵守常识,做执行国家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模範。如果你们抹杀这些基本常识,那必定是:捣乱,失败;再捣乱,再失败,直至离开历史的舞台。

  “尔曹身与名俱灭,不废江河万古流”,识时务者为俊杰。

  杭州师範大学沈钧儒法学院院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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