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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论衡/中央保留管辖权符合国际惯例/郝铁川

2020-06-22 04:24:09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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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日来,围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港区国家安全立法,一些社会人士发文评论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但在我看来这些宏论都没有点到港区国家安全立法的一个最大价值功能,即:港区国家安全立法真正落实了“一国两制”中的“一国”原则,真正保证了“一国”高於“两制”的地位。这表明许多人对“一国”的基本含义不甚了了,这不能不让人惊讶和痛心。

  “一国”的含义是什麼?就是主权!什麼是主权?根据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关於“主权”条目的解释:“主权是指一个国家内的最高权力或优越地位。”“在任何一个政治社会裏,一定有一些人、机关或机构是最高统治者,否则就不能定分争。”“统治权是某个特定人或机构的一个属性。对於该人或团体,普通的社会大众习惯於服从他或它。而习惯上,其自身则不服从於任何人或机构,在该社会中,统治者拥有最高的立法权。”“主权可分为对外主权和对内主权,前者表示一个国家在国际关係中,是否拥有主权并完全支配自己的政策……第二种主权表示一个国家内部统治权的行为,也就是作为最后的手段,谁能够把自己的意志强加於国家管理的方方面面。”

  主权原则的维护得到保证

  根据上述解释,我们可以把主权的含义归纳为以下三条:

  第一,主权是一个国家对其管辖区域所拥有的至高无上的、排他性的政治权力,为“自主自决”的最高权威,也是对内依法施政的权力来源,对外保持独立自主的一种力量和意志。主权的法律形式对内常规定於宪法或基本法中,对外则是国际的相互承认。因此它也是国家最基本的特征之一。国家主权的丧失往往意味着国家的解体或灭亡。因此,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让予。主权是国家所固有的,并非由国际法所赋予的。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只是对这一权利予以确认和保护。

  第二,主权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表现为两个方面: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防止侵略的自卫权、反对干涉内政的自主权)。所谓对内最高权,是指国家行使最高统治权,国内的一切中央和地方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都必须服从国家的管辖;还指国家的属人优越权和属地优越权。所谓对外独立权,是指按照国际法原则,在国际关係中享有独立权,即独立自主地、不受任何外力干涉地处理国内外一切事务,如国家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根据本国的情况,自由选择自己的社会制度、国家形式、组织自己的政府、制定国家的法律、决定国家的对内对外政策等等。这就是国家行使主权权利的自主性和排他性。所谓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而进行国防建设,在国家已经遭到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时,进行单独的或集体的自卫的权利。

  第三,在现代社会,主权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来源於人民的同意、认可及其部分权利的让渡。

  在联邦制国家,主权一般为中央和地方共同拥有;而在单一制国家,主权为中央拥有。

  中国是单一制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於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属於人民,这是中国国家主权的来源。宪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主权的机关。

  为什麼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港区国家安全立法真正落实了“一国两制”中的“一国”原则呢?这是因为“一国”就是指不可分割、不可让予的国家主权,国家主权包括对内的最高统治权、对外的独立权,因此,必须依法惩治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安全的行为。

  所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中,该法所要防範、制止和惩治发生在香港特区的危害国家主权安全的行为是四类: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恐怖活动和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分裂国家”和“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是危害国家主权的对外独立权的犯罪行为,“颠覆国家政权”和“恐怖活动”是危害国家主权的对内最高统治权的犯罪行为。显而易见,对这四类直接危害国家主权行为的防範、制止和惩治,有力地维护了“一国”主权安全原则,如果没有对这四类犯罪行为的防範、制止和惩治,你能说“一国”主权原则的维护得到保证了吗?

  “一国”原则高於“两制”

  为什麼说港区国家安全立法真正保证了“一国”高於“两制”的地位?在早前全国港澳研究会举办的纪念香港基本法颁布30周年国际研讨会上,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邓中华透露,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都设立维护国家安全机构并赋予其必要的执法权力。香港特区对在本地维护国家安全负有主要责任,香港本地绝大部分维护国家安全工作,包括执法和司法工作,应当也必须由特区承担。同时,中央应该保留在极其特殊情况下对香港发生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实行管辖的权力。

  显然,中央保留在极其特殊情况下对香港发生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实行管辖的权力,符合国际社会的惯例,彰显了“一国”高於“两制”的原则。主权掌握在中央手裏,中央握有特殊情况下对香港发生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实行管辖的权力,这才显示了拥有主权的“一国”(中央)高於包括香港特区在内的“两制”,如果中央对香港特区危害国家主权的犯罪行为没有最后的惩治权,那中央还拥有主权吗?完全由香港特区去惩治危害国家主权的行为,岂不等於香港特区拥有主权了吗?这既不符合国际社会危害国家主权的事情均由中央政权管辖的通例,也不符合香港基本法关於香港司法机关不得管辖中央权项的明文规定。

  总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港区国家安全立法,用具体而鲜活的事实告诉港人,什麼是“一国”原则,什麼是“一国”高於“两制”。同时也告诉国际反华势力,“一国”原则是中国的国家核心利益,中国人民和政府捍卫“一国”主权原则的意志是坚不可摧、一以贯之的!所以然者何?中国人民站起来了!

  (原题为《全国人大的港区国安立法真正落实了“一国”原则》,有删节,小题为编者所加)

  杭州师範大学沈钧儒法学院院长、华东政法大学和华东师範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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