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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后/指定若干法官审案 司法独立丝毫无损/李继亭

2020-06-23 04:24:00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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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区国安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日后将由特首指定若干名法官审理涉及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反对派以及一些外国势力就此猛烈批评,声称“破坏司法独立核心价值”云云。这是刻意的混淆视听,实际上由政府官员委任法官,在全世界各地都是极其普遍的情况;而设立专门法庭审理专门的案件,也是通行做法。这两个规定,可能在香港是新的,但放眼全世界根本是常态。更何况,司法独立的关键是法官不受干预审案,和由谁来审、在哪个法庭审,并没有本质关连。

  草案说明是这麼写的:“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从现任或者符合资格的前任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上诉法庭法官以及终审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以从暂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上述内容涉及两个层面内容。一是由特首指定若干名法官;二是审理涉及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平心而论,如果不带偏见的话,说明当中并没有对法官的国籍、种族、立场作出任何的筛选,甚至还明确地扩大法官的可选範围,基本上所有香港特区现任法官都符合资格。

  基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香港法院的法官由行政长官任命。行政长官向中央政府负责,由其指定适合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是其职责範围内的事。回归23年来一直是由特首任命法官,为何如今会被认为是“破坏司法独立”呢?英国的顶层法官,是由英国首相提名,英女王任命;美国的大法官则是由美国总统任命。为何他们可以、香港不可以?

  为何英美可香港不可?

  香港大律师公会副主席叶巧琦日前声称,审理国安案的法官由特首指定,即是由提出起诉的特区政府、由政府首长指派法官审案,有关做法闻所未闻,完全是行政干预司法,情况令人忧虑,云云。叶巧琦言论的无知,实在是令香港大律师公会蒙羞。

  首先,并非“指派某位法官”去“审理某个案件”,而是指定一群法官去审理,如上文所述,这是非常普遍的情况。更何况,如今的终审法院,难道不是由特首委任法官并去审理?两者有何区别?其次,若委任法官就代表“干预司法”,那英国的司法是否已被干预了数百年?常识性的错误,足见叶巧琦水平之低,但还能当上公会副主席,可谓奇怪。

  至於专门审理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有人视作是“特别法庭”,其实这也不是什麼“新鲜事”。英国、美国都有种类繁多的特别法庭,相关法官也是经由特定渠道进行委任。最明显的一个例子是,美国设有“外国情报监控法院”,是根据美国1978年《外国情报监控法》建立的联邦法院,主要任务是审查联邦执法机构关於监控外国情报机构的请求。此类请求通常是由美国国家安全局和联邦调查局提出的。在成立后,其权力不断拓展,甚至成为“几乎与最高法院平行的法院”。而该法院的所有判决,都不是对外公开的。香港的反对派可以想像,美国法庭进行“秘密审讯”,这才是真正破坏司法独立,又不见他们去抗议?

  必须看到,指定若干法官去审相关案件,这一安排无损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受任何干涉,而规定只是明确由行政长官在各级法院法官中指定一批适合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不是就一个具体案件选择主审法官。规定也未就法官的国籍作出限制,充分体现了对特区现行司法制度的尊重。更何况,草案明确规定,香港管辖的国家安全案件按照香港现行司法程序办理,因此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仍是由首席大法官从上述一批法官中确定负责审理的法官人选,根本不存在干预司法独立的问题。 时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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