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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论事/港区国安法是公务员行为指引/林耕旭

2020-06-27 04:24:00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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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兴论指出,港区国安法既是悬在“港独”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也是矫正公务员行为的“指针”。可谓一语中的,切中要害。香港乱局的出现,主要的原因固然是外部敌对势力的教唆与一小撮“港独”分子生事,但公务员也在相当程度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审议的港区国安法,是最大程度上依法引导、矫正、规範公务员的行为,从根本上扭转乱局,护航“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

  “修例风波”爆发至今,有43名公务员涉及非法公众活动被捕,其中42人已停职。一向标榜“政治中立”的香港公务员队伍,在黑暴风潮的裹挟下呈现分化倾向,对特区政府止暴制乱、有效施政带来负面影响。如何维持公务员队伍团结、维护公务员形象、坚定市民信心,是当前和今后摆在特区政府面前的一道难题。这道难题的化解,须冀望於港区国安法公布实施。

  行政、立法、司法是西方政治学传统意义上的所谓“三权”。公务员行使的行政权作为一种执行权,是“三权”中最活跃、最积极、最具主动性的一极。特别是现代社会,行政权随着社会事务的複杂化、广泛化和专业化出现扩大趋势,原因在於大量行政规制都出自公务员之手,是由政府制定并实施。

  港英时期,香港实行“行政主导”体制而非“三权分立”。回归后,基本法赋予香港的政治体制是一种以行政长官为首的行政主导体制。香港特区的行政主导,体现在以行政长官为首的18万各级公务员组成的行政队伍依法施政,这确保了香港政制有效运转和良性运作。中国是单一制国家,香港直辖於中央。无论中央对香港的全面管治权,抑或特区政府拥有的高度自治权,都必须依靠这支公务员队伍加以落实。由此可见公务员之於香港治理的分量与重要作用。假如说“港人治港”是原则理念,公务员治理就是这一理念的具体实践与展开;也可以说,公务员治理是“港人治港”的具体体现,是当之无愧的治港主体。事实已经证明,一旦治港主体出了问题,后果将是灾难性的。

  公务员必须爱国爱港

  上世纪80年代,邓小平就强调:“港人治港有个界线和标準,就是必须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爱国者必须“尊重自己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这说明“爱国者”不是一个虚泛的概念,至少包含三重意蕴:

  一是衷心拥护“一国两制”。必须全面理解“一国”与“两制”的内涵和逻辑关係,坚信“一国两制”是行得通、办得到、得人心的制度设计,毫不动摇地坚守“一国两制”立场,不变形、不走样地践行“一国两制”原则。

  二是真诚践履“爱国爱港”。“爱国爱港”既是每一位爱国者的原则信条,又是所有“治港者”的行为规範。

  三是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坚守底线。爱国者的一切思想与行为,必须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根本宗旨出发,把坚持“一国”原则和尊重“两制”差异、维护中央权力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发挥祖国内地坚强后盾作用和提高香港自身竞争力有机结合,要做到守住“底线”、不碰“红线”。

  此外,爱国者还要及时澄清外界对“一国两制”方针政策和基本法的模糊认识和片面理解,明辨是非,及时发声,敢於亮剑。坚持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就是治理香港的人员(公务员队伍是关键)必须以热爱祖国、热爱香港的香港人为主要成分,特区的治权(行政权是关键)必须牢牢掌握在爱国者手中。爱国者治港的法理依据是宪法和基本法在公民与主权国家之间建立的政治法律联繫。特区政府的公务员,首先是一个中国人,然后是一个公民,再次是一个行政权力的行使着,热爱国家、遵守法制、效忠政府,是本分又是责任,早已超越了所谓“政治中立”。邓小平的话言犹在耳,在当前形势下更加值得深思。

  困境中的香港,需要在危机中觅生机,更需要在变局中开新局。港区国安法为止暴制乱打开一扇门,也为规範公职人员的行为、进一步凝聚人心提供了选项。因为,政治终究是人的政治,管理同样是人的管理。香港未来的前途命运,有赖於中央全面管治权的贯彻落实,有赖於行政长官与18万公务员携手齐心、共同奋鬥。何去何从,只在今日。

  广东省粤港澳大湾区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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