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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情观察\第七届立法会选举的三大挑战\杨 坚

2020-06-29 04:23:51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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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届立法会投票日为今年9月6日,提名日期为7月18日至31日。“拒中抗共”政治势力大体完成关於地区直选参选人的所谓“初选”安排。建制派主要政治团体则开始逐渐透露相关部署。鉴於“拒中抗共”政治势力已夺取去年11月第六届区议会选举胜利,并以再赢得第七届立法会半数以上议席为目标,各方所面对的第一个挑战,便是“拒中抗共”政治势力能否得其所愿?

  政府必须严格把关

  “拒中抗共”政治势力在地区直选参选人的“初选”安排上暴露两个问题。一是民主党与其他政治团体在共同纲领上产生分歧,不同意签署共同纲领,其他政治团体则要求以共同纲领形式明确宣示,一旦夺得第七届立法会半数以上议席,则将否决政府财政预算案、争取落实“五大诉求”。这一分歧不是实质性的,而是民主党的一个策略,企图与同一阵营的其他夥伴有所区别以争取更多选票。另一个问题是,“初选”结果并非最终结果,“拒中抗共”政治势力最终由哪些人参选,还须看其他因素。这就给了“拒中抗共”政治势力的主要政治团体有改变“初选”结果的机会,使该阵营的小型政治团体颇为不满。这一分歧也是非实质性的,因为,从第六届区议会选举结果看,香港选民(居民)在政治上已空前分裂和对抗,绝大多数投票时只看候选人的政治色彩,而忽视候选人是否有政治往绩。

  於是,特区政府能否严格把关、确保“拒中抗共”政治势力推派的参选人必须符合国家宪法、特区基本法和香港本地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便成了今年立法会选举的第二个挑战。

  在第六届立法会选举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作了解释。这是衡量第七届立法会候选人资格的主要準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所规定的宣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法律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

  换言之,第七届立法会候选人不仅必须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而且,必须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严格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拒中抗共”政治势力整体是不具备第七届立法会候选人资格的。但从香港政治现实出发,鉴於该阵营政治团体已在历届立法会佔有议席,第七届立法会须禁止该阵营中一贯发起或积极参与企图推翻国家政治体制活动者。

  这裏需要把握一个重要原则性区别,即:立法会议员不同於普通居民,后者在言论和集会自由上可以参与反对国家政治体制的活动,但是,前者则不能。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於中央政府,立法会议员作为特区建制重要成员怎麼可以与中央为敌?

  只容“建设性反对派”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允许“建设性反对派”,所谓“建设性”即不以中央政府为敌,承认国家政治体制。“拒中抗共”政治势力唯有分裂和瓦解,才能令一部分人改变敌视国家政治体制的立场,向“建设性反对派”转化。

  不少人指望全国人大常委会在7月前完成港区国安法立法,以产生震慑“拒中抗共”政治势力的效果。於是,第七届立法会选举所面对的第三个挑战,是能否借助港区国安法令“拒中抗共”政治势力失败?

  首先,港区国安法即使未完成立法也已对“拒中抗共”政治势力产生了不可低估的震慑作用,表现在后者加强準备参选人的后备方案即所谓“Plan B”。港区国安法也会支持特区政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把住立法会候选人资格关。但是,不能指望足够多的香港选民(居民)因为港区国安法而在立法会选举中抛弃“拒中抗共”政治势力。

  香港社会对全国人大决定制定港区国安法的普遍反应是感觉意外。这一点决定了香港大多数居民(选民)会谨慎分析香港政治演变,需要时间来形成结论。最近,香港居民热烈认购内地来港上市公司的股票,金管局连续买美元沽港元以平抑港元汇价,折射港区国安法没有引起恐慌,但生活照旧也意味着政治生态难变。   资深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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