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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话要说/国安法损“司法独立”是伪命题/童 生

2020-06-30 04:24:04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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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香港终审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国能发文声称:“国安法说明文件提到由行政长官指定若干法官审理国安案件,以及中央机构行使管辖权的两点,会损害香港的司法独立。”此番“损害论”格局狭隘,缺乏逻辑,背离事实,严重误导香港市民。

  首先,无论是单一制还是联邦制国家,维护国家安全均是中央事权,相应的立法执法司法都属於国家层级事务,这是基本的国家主权原则,也是各国通例。在国家安全案件审理中,美国等西方国家通过“特别法庭”“秘密法庭”直接审理,实际上避开了地方法庭。事实说明,地方在国家安全事务方面是没半点话事权的。同理,香港不管作为多麼特别的行政区,本质上在国家安全事务方面也是没有话事权的。

  其次,基本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该条还有更为细緻的说明,香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该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但行政长官所发证明文件,必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证明书。这就说的十分清楚,香港法院对於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没有话事权,就算在审理案件时遇到相关问题需要核实,也必须经中央政府同意,但并不代表你有权限审理国防、外交案件。维护国家安全是与国防并列的国家行为,只要中央不授权,香港法院则无权过问。

  因此,不管是从国际通行做法来讲,还是从基本法来看,从根子上讲,香港法院本来就无权审理国家安全案件。

  作为香港原本没有的一项司法权限,中央出於对香港的高度信任,授予香港法院审理国安案件的部分权限,而香港法院原有的审判权限、审判範围丝毫未减。那麼,旧权未减,又赋新权,何损之有?

  举个例子,一家公司原本只经营房地产、水电、煤气等普通行业领域,享有充分的独立经营权。在这些业务不受任何减少和压缩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允许你参与从未放开的航天、核电等其中一部分业务,你会因为相关部门保留最核心业务不开放,而下定论公司原本的独立经营权受到损害了吗?

  有个情况李国能应该最为清楚,香港终审法院的正式审讯由5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庭长由首席法官担任,成员有1至2名“非常任法官”。这些“非常任法官”来自一份“特定名单”,有英国、澳洲、新西兰、加拿大等最高级别法院在任或退休法官,他们只参与个案审讯,但对案件根本没有最终管辖权(这个惯例还是李国能亲自建立的)。那照李国能的“损害论”逻辑,“非常任法官”抽自特定名单,名单内法官所属法院或区域对参与案件无任何管辖权,那岂不是这些“非常任法官”所属地的司法独立都受到了损害?但事实却恰恰相反,这些“非常任法官”不仅不认为有损害,而且一致认为有利於跨法域司法对话。

  如此说来,授权或者说“借调”“非常任法官”参与案件审理但其所属机构不享有案件管辖权,主办方保留管辖权的逻辑,对李国能而言是不影响司法独立的。那为什麼中央授权香港法官审理国安案件,而中央保留部分管辖权就影响了呢?是要像终审法院对“非常任法官”那样,由中央保留国安案件全部管辖权,才是正确逻辑?

  国安案件审理事关重大,中央在香港法院和法官原有的司法权限分毫未动的情况下,授权给特首选拔部分法官参与国安案件审理,或者说中央“抽调借调”部分法官参与到国安案件审理,其中法官必须精挑细选,不是每名法官都有能力和资格参与的。能参与那是中央给予香港法院的信任,更是入选法官之荣誉,怎麼可能会是损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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