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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论衡/《愿荣光归香港》的“港独”本质/郑赤琰

2020-06-30 04:24:04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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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与《愿荣光归香港》即使只是口号或歌曲,都是鼓动“港独”与分裂国家主权的行动,将会在港实施的港区国安法,正是衝着“港独”与“反共”而制定的法律,因此任何个人或组织只要涉及散播这样的口号与歌曲,就必须接受法律制裁,即使是现任立法会议员或区议员,一旦罪名成立,必定失去议员资格之余,还得依法判处坐牢。

  美国安法赋予政府极大权力

  这样的刑罚举世皆然,即使《国际人权公约》也保不住他们,人权不过是保障个人的权利,主权要保障的是国家的权利,全球没有一个国家会因为保障人权而牺牲主权,而国家安全法正是为捍卫国家主权而制订的。就以美国而论,任何美国国民若武力推翻国家政权,正如上世纪五十年代中在美国冒起的“麦卡锡主义”,国会通过《麦卡伦内部安全法案》,全面封杀任何有倾向共产主义、支持共产国家,甚至与共产政权为伍的人,一概当违法论处,连十六名派去延安了解中国共产革命的驻华大使馆官员,事后亦被起诉,有人为了避难逃到南美,其中最著名的一位是谢伟思(John S. Service),其他千千万万的人都绝口不能自由正面表达他们对共产主义的观点,即使学术界也失去这自由,因此有人将《麦卡伦内部安全法案》形容为“白色恐怖”。

  由此为例可以看到美国为了国家安全,随时可以立法,随时可以抓人,更加出格的是任何人在他们申请入籍为美国公民时也得被调查家世,调查他们有无共产党的背景,甚至近亲家人的背景也不放过,若被查出有不实的证供,事后也可被取消公民资格,还要坐牢。由此种种看来,美国的国安法不但不容有反资本主义的革命分子,为了国安也不排除追溯权。

  既然全球一律以国家安全法律确保国家的安全,确保国民安居乐业,香港作为中国不可分割的部分,中央当然可名正言顺制订港区国安法。说到追溯权问题,因为“时代革命”在鼓吹推翻共产主义这个国家信奉的意识形态,因为“光复香港”在鼓吹推翻特区政权,两者都不是一般的刑事犯罪,而是涉及个人或组织的政治信仰问题,受到这信仰驱使的行为,属政治献身的问题,与一般犯罪的犯人出於一时的犯罪动机不同的是:前者的时效是永恒的,后者的时效是短暂的,犯罪事件触发的犯罪动机过了便消失了,因此普通刑事罪不设追溯权,是合理的,但反共的意识形态涉及个人或组织的政治信仰,其时效性是永恒的,因此国安法具有追溯权举世皆然。

  “港独”分子与组织的行为,不但他们个人或个别组织有犯法的行动,同时更因他们个人或组织而发动他人参与“港独”,这一来,“港独”行为的时效性也是永恒的,国安法容许有追溯权也是天公地道的,全世界各国都奉行这法则。

  如果再深一层去探讨,当可发现,搞革命、搞分裂引发的灾难,绝非一般的刑事犯罪可比。以美国为例,美国政府不但不容国内有人有组织搞革命去推翻资本主义,甚至连他国有人奉行共产主义,美国也会不惜一切地加以追杀,哲古华拉这位南美共产革命者,他曾走去参与古巴共产革命运动,也曾走去刚果参与反殖独立建国,美国到处追踪要杀掉他,最后终於在南美遇难,可见美国为了反共可以反到全世界去。

  是乱港分子逼迫中央出手

  香港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中央有权有责制定港区国安法,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更何况为了寻求两大意识形态的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求同存异”、“互惠互利”,中央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採用了“一国两制”,表明香港原有制度五十年不变,这种宽待资本主义的做法,举世所无。为了让港英留下来的资本主义制度管治不受干扰,中央已极度克制。由此说来,又有什麼理由可让“反共”与“港独”的议员不被DQ呢!

  中国革命运动过程中,先贤们曾一再表明中国追求共产主义革命是中国自己的权利,即使成功建立中国共产革命,也不会将共产革命输出他国,他信奉任何国家任何人有追求意识形态的权利,会尊重他们有这种自由选择的权利。基於此不干预他国选择的权利。

  香港回归时,为了不想激发内地和香港两地意识形态之争,因此特别提出让港人习惯了的资本主义照行五十年不变,既然邓小平作出了如此大的让步,港人为国家计,为自己安家立业之计,理应礼尚往来,也应对共产主义展示包容的态度,理应好好利用五十年的时间寻求两地共荣共安的办法,找出2047年后的相处之道;而不是在港搞革命搞分裂,为外国干预中国内政张目,甘做外国的“走卒”,现在终於迫使中央出手制定港区国安法,这是乱港分子咎由自取,怪不得谁!

  原香港中文大学政治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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