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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评论\香港国安法的三大看点\邓 飞

2020-07-02 04:23:54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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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众瞩目的香港国安法,日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并纳入基本法附件三,由特区政府刊宪生效。细看条文,亮点甚多,篇幅所限,聊举数项以解读之:

  一是安全保障和法律责任涵盖全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国安法草案作出说明时,笔者有所担心,担心的并不是国安法只针对四类罪行,而是担心若有关罪行只是针对已作出的犯罪行为的话,是不足以打击那些幕后黑手。举例来说,“港独”当然是分裂国家的行为,但是如果法律的规範仅仅针对已然之行动,那麼就存在明显的漏洞了。

  参与黑暴的暴徒固然是违法,但许多市民都观察到现场,每若干人数的暴徒,就有一到三个成年人在指挥协调,这些人据说被称为“组爸”。原以为他们只是隐藏在幕后和网络社交平台上进行煽动和组织,后来陆续走上台前。虽然警方公布拘捕了几千人,也的确有一批已经进入检控和审讯程序,甚至被判刑。但是从媒体报道看,似乎从来没有一个疑犯的身份是“组爸”,是法律依据不足以执法检控他们?还是别的什麼原因?这是令人非常费解的现象,也是让人担心香港国安法未能涵盖的部分。

  当香港国安法条文公布之后,笔者顿时放下心头大石!因为从第三章第二十条到第三十条所界定的四项罪行的条文中,每一罪行都至少包含了“煽动、协助、教唆、串谋”等内容。从普通法的刑事法来讲,这些属於“未遂之犯罪”,这就为上述那种幕后煽动、组织和动员的“组爸”的行为,提供了充足的执法依据!俗话说,精人出口,笨人出手。要彻底根除这种违法行为,执法的对象就不能仅仅停留在“笨人”上。香港国安法的这种设计,可以说涵盖全面,保障充分。

  杜绝“法官放人”现象

  二是杜绝了“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几乎所有留意香港司法新闻的人都会有种感觉,就是似乎法庭老是在玩“捉放曹”—警方拘捕了疑犯,要麼裁判法院轻易批出保释条件,要麼就算罪名成立,判词写得振振有词,但到量刑之时,总是有诸般理由来予以减刑。例如根据《公安条例》,暴动罪的最高量刑是入狱十年,但事实上有哪个案例曾经判处十年的?顶多就是六年,然后在依循先例的普通法原则之下,暴动罪的量刑事实上变成了以六年封顶。

  国安法在量刑方面的设计,则放弃了这种“先最高、再打折扣”式的做法,改为分处以三年和五年以下,三年和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以上至无期徒刑的量刑层级,一方面保留了法官在量刑方面的酌情决定权,另一方面还是框定了比较明确的量刑层级,避免了在量刑上让人觉得主观随意,无所适从。从一般刑事犯罪来说,犯罪行为只是针对个别人,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则是针对整个国家和特区,受损的是包括香港市民在内的全国人民,量刑设计必须严谨、严肃、严厉。

  三是中央与特区的分工合理而明确。国家安全法的第五十五条,清楚界定了需要由中央行使管辖权的情况:外力介入複杂到特区难以管辖,特区自己无法有效执法,以及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简单来说,这三种情况是超出了特区政府力所能及的範围,所以必须由中央直接行使国家安全的管辖权。

  有人质疑这是中央“侵犯”特区司法独立云云。其实,如果特区已履行宪制责任,完成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本地立法工作,让中央放心,让全国人民放心,那何须如此?正因为特区自身无法堵塞国家安全漏洞,才使得中央不得不出手,这不是侵犯,而是补特区之漏。再者,全世界的国家安全保护执法工作都是由中央政府来负责的,而在“一国两制”之下,绝大部分的国家安全执法权责仍旧是由特区来负责,比任何一个外国都来得宽鬆,这不是“侵犯”,这是对特区的信任,对“一国两制”的坚持!

教联会理事、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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