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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论事\国安法是止暴制乱的猛藥\顾敏康

2020-07-02 04:23:54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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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盼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香港国安法)终於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以162票全票通过,国家主席习近平签发了主席令,香港特区政府已根据基本法第18条刊宪公布香港国安法在6月30日晚上11时起实施。

  说香港国安法是止暴制乱的猛藥,在於两大方面:

  第一是对四类罪行规定了较重的刑罚。国安法列明分裂、颠覆、恐怖活动和勾结外部势力等4项罪行的罚则,按情节严重性分几级,包括可判监3年、5年和10年,最严重的可判终身监禁。尤其将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入罪是具有意义的,其直接针对的就是“跪舔”外国政要、乞求制裁国家和香港的那些人。

  第二是驻港国安公署的权力具体化。国安法第55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香港特区政府或者驻港国安公署提出,并报中央政府批准,由驻港国安公署对本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一)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複杂情况,香港特区管辖确有困难的;(二)出现香港特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的;(三)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从这三种情况看,除第一种情况外,第二、第三种情况是很难发生的。即使是第一种情况,也需说明特区管辖确有困难,所以也是非常罕见的情况,主要还是由特区执法。国安法第57条规定,根据本法第55条规定管辖案件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刑罚的执行等诉讼程式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按此条规定,公署可以直接执法抓捕,将疑犯送内地审理。不过,既然是特殊情况,想必公署不会经常使用这一权力,而是保持必要和必需的管辖权。有人说,香港国安法是为“一国两制”实践装上杀毒软体,这是非常形象生动的比喻。

  香港国安法第39条列明:“本法施行以后的行为,适用本法定罪处刑”。可见,国安法秉承国际通行做法,以及内地刑法之原则,没有规定溯及力。换句话说,国安法不会处理其公布实施前的侵犯国家安全的行为。有些人会觉得不高兴,那不是让黎智英等人逃脱法律惩罚?其实,刑事法律不仅有惩罚的目的,也有教育和威慑的目的。法律能够令黎智英、李柱铭、黄之锋等人停止侵犯国家安全的行为,那是“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也节省了执法和司法资源,不失为一件好事。

  需全面推动国安法教育

  笔者认为,只要他们“放下屠刀”,重新做人,那是没有问题的。关键是有些人可能屡教不改,继续侵犯国家安全,那麼,就要按香港国安法严肃处罚,而且他们过去的罪行将成为他们故意犯罪的重要证据。

  当然,“徒法不足以自行”,香港国安法的真正落实,需要执法者严格执法,也需要教育公众和培养国家观念,因此,特区政府应立即行动,认真推动香港国安法教育、基本法教育和法治教育,将这方面的教育纳入学校课程之中,统一编写教材和培训师资,重建学生正确的国家观和法治观。香港国安法第10条列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通过学校、社会团体、媒体、网路等开展国家安全教育,提高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国家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就是这个意思。

  国安法第6条第三款规定:香港特区居民在参选或者就任公职时应当依法签署文件确认或者宣誓拥护香港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这条规定特别重要,充分体现“爱国者治港”的必要性。公务员依法履行公职,当然也需要在就任公职时签署文件确认或者宣誓效忠,如果有人不满意此条规定,也可以选择不当公务员。尤其重要的是,国安法第35条规定,任何人经法院判决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即丧失作为候选人参加香港立法会、区议会选举或者出任香港特区任何公职或者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的资格;曾经宣誓或者声明拥护香港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的立法会议员、政府官员及公务人员、行政会议成员、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区议员,即时丧失该等职务,并丧失参选或者出任上述职务的资格。此条规定非常具有威慑力,但完全合情合理,有关人士如果能够遵守香港国安法之规定,当然不必担心自己丧失有关资格。

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湘潭大学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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