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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论风生\香港司法独立不受影响\施汉铭

2020-07-02 04:23:55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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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国安法正式实施,该法第44条规定,行政长官指定若干名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早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国安法草案作出说明后,反对派已质疑该安排会破坏香港司法独立、法治精神云云。然而,需要明确的是指定若干法官审理国安案件,并不等同於任命法官,并不影响司法独立。

  特首任命特区法官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基本法第48条、第88条。第48条(六)列明:行政长官行使的职权包括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第88条列明:香港特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综合而言,以上条文规定有关任命法官的行为,意义在於使得部分符合资格的法律专业人士可成为香港法官。但是,香港国安法要求行政长官应从现任或符合资格的前任法官中,指定若干人负责审理国安案件,并非要求行政长官新增一批法官专责审理国安案件,因此不需受基本法第48条(六)及第88条的限制。而基本法第48条(二)列明:行政长官负责执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适用於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故香港国安法实施后,行政长官具有执行该法及指定法官审理相关类型案件的责任及权力。

  对於有人质疑,行政长官指定若干法官负责审理国安法案件是干涉香港的司法独立,这一点毫无根据。原因有二:

  第一,指定若干法官的行为实际上是对各法官审理案件类型的劃分,例如现时的裁判处首席裁判官便有权力内部分派法官审理特定案件,而这种权力实际上为“司法机构内部分派工作的自主权”,而所谓的司法独立是指审判时不受干预,而非分派工作的独立;

  第二,指定若干法官负责国安类型案件,主要考虑点在於并非所有法官都适宜审理相关案件,例如有些法官是擅长审理民事案件而非刑事法。所谓的指定若干法官,并非指特定某一案件由特定法官进行审理,而是任命一批法官组成一张名单,具体个案由哪名法官审理依然会按照现行机制去执行。

  行政长官从现任或退休的法官中指定若干法官负责审理与国安有关类型案件,并不损害香港的司法独立,反而体现了中央对香港的信任及“一国两制”下香港拥有的独立司法权。在未来审理相关案件时,司法人员必定遵从及坚持罪刑法定、无罪推定和公平审讯等法治原则,最大程度保障香港的人权和自由。

  清华大学法学学士、“一国两制”青年论坛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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