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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话要说/张达明勿混淆视听/温滔淼

2020-07-03 04:23:58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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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香港总有一些人利用其“学者”身份,发表一些立场偏颇兼且似是而非的谬论,藉此抹黑中央和特区政府。以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为例,他在香港国安法实施后撰文,批评国安法存在不少问题云云。然而,大家只要细看张达明的文章,便不难发现他企图混淆视听。

  首先,张达明认为香港国安法第60条规定:“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员依据本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有别於香港一贯行之有效的法治精神,即公权者须受独立法院监管云云。这说法是不尽不实。其实,公署人员执行职务时的行为,只是不受香港管辖,但仍须按照第50条的规定,须遵守全国性法律和香港法律,并依法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

  现行法例早有域外管辖

  换言之,公署人员在执勤或非执勤期间,若有作出违法行为的话,还是有机会被内地的公检法单位起诉,需要接受法律制裁。

  其次,张达明指出国安法第38条规定:“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即有关人士入境香港有机会被捕及检控云云。其实,香港部分现行法例,均有类似的域外管辖效力,如《防止贿赂条例》第4条便规定,任何人(不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向任何公职人员提供任何利益,作为该公职人员作出以下行为的诱因或报酬,或由於该公职人员作出以下行为而向他提供任何利益,即属犯罪。法例同样针对外国人或非香港居民适用。

  此外,《刑事罪行(酷刑)条例》、《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及劫持人质条例》亦是不论其国籍和犯案地点,都可以在香港审理。张达明作为法律学者,难道会不知道乎?若是知道的话,何须煞有介事地强调香港国安法的域外法律效力?

  其三,张达明批评国安法第20条规定:“任何人组织、策劃、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之一的,不论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即属犯罪”,是有违所谓的国际人权标準云云。先不论他口中的所谓“国际人权标準”有何国际法根据,而没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胁者,被控叛国或煽动叛乱,在西方国家早有案例。

  至於张达明批评国安法第22条(三)规定:“严重干扰、阻挠、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範围可以非常广泛云云。事实上,国安法第22条亦已一早列明,“非法手段”是触犯法例的前提,即是犯案者已是触犯香港其他现行法例在先,而其行为又是旨在达至第22条第(一)至(四)款的目标,才会被控颠覆国家政权。

  与此同时,即使是张达明和反对派过往一直吹捧的《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只是保障人们和平集会及示威的权利,并且可因国家安全及公共安全的需要,而以法律形式加以限制。换言之,张达明提到的“未经批准集结”,本来便是违法行为,亦不是《公约》保障的集会自由,其集结若以干扰、阻挠、破坏特区政府履行职能为目的,为何不能加以禁止?

  由此可见,香港国安法根本不存在什麼问题,亦没有损害人权,反而是堵塞了过往的法例漏洞,让外国或境外势力难肆意在香港从事破坏国家安全活动,同时让反对派及黑手无法再用非法手段,干预或破坏中央驻港机关及特区政府的正常运作。是故,张达明的所谓批评,只是在鸡蛋裏挑骨头而已。

  时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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