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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论事\选管会须对“确认书”作出修订\徐若曦

2020-07-07 04:24:00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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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举行的立法会换届选举,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香港国安法)实施后举行的第一场选举。香港国安法第6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参选或者就任公职时应当依法签署文件确认或者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香港现行选举法例,所有参选人必须在提名表格中作出一项声明,表明该人会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区,否则其提名无效。毫无疑问,提名表格中声明的内容完全符合香港国安法,但选管会在提名表格之外增设的确认书存在约束力不强、刚性不足问题,选管会能否把参选人签署文件确认的规定落到实处,的确令人担心。

  岂能故步自封不思进取

  选管会2016年立法会选举初次引入确认书安排,目的是确保所有参选人签署提名表格内声明时已清楚明白基本法的内容,以及作出有关声明的法例要求和相关责任。确认书本身法理兼备,实施几年来在DQ“港独”“自决”参选人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确认书并没有充分体现出其应有的严肃性,成为“缺牙老虎”。

  首先,选管会坚持签署确认书属於“非强制性要求”,允许参选人自愿选择签或不签,导致确认书对反对派参选人形成的震慑力不大。2016年的选举,很多拒签确认书的反对派参选人都获得了参选资格,6名被DQ的“港独”“自决”参选人中,只有一半签了确认书;去年的区议会选举,包括黄之锋在内的绝大多数“港独”“自决”参选人出於策略考虑签了确认书,而以公民党为代表的一些反对派参选人坚持拒签,最后只有黄之锋一个人被DQ。

  其次,反对派出於政治需要,极力阻挠选管会落实确认书安排,选管会慑於反对派压力,一直处於被动应对的弱势和守势。2016年选举时反对派步步紧迫,先是指责选管会未进行公众谘询、程序不完备,继而对确认书的法律依据提出质疑,又提出多次选举呈请和司法覆核;去年区选时,选管会接受反对派批评,按程序进行了一个月的公众谘询,反对派又发起“一人一电邮”活动强烈反对,谘询期间收到创历史新高的18万份书面意见书。

  当然,最关键的问题,还是选管会故步自封,不思进取,贻误了改进确认书安排、增强其刚性的有利时机。其实,几年来法院就有关确认书的选举呈请和司法覆核共颁下三次判词,都支持选管会有权发出确认书,肯定选举主任在决定参选人的提名是否有效时,亦有权考虑参选人是否有递交确认书,使确认书在社会上的接受度逐渐增强。去年区选后反对派反对确认书的声音也有所减少,这些都为选管会检视和完善确认书制度提供了空间、创造了条件。遗憾的是,选管会并未主动作为、有所作为,上月公布的立法会选举活动指引,仍然维持由参选人自愿签署确认书的规定。

  两种方式改革确认书安排

  下周六(7月18日)便是立法会选举提名期展开的日子,选管会必须按下“快进键”,积极落实香港国安法要求,迅速改进确认书安排,维护选管机构的权威,捍卫选举的尊严。

  具体来讲,选管会可以採取“小改”和”大改”两种方式修订:

  “小改”就是使确认书与参选人提名表格一体化,将确认书纳入提名表格中,置於声明之前,作为对声明的再强调;还要规定参选人须签两次名,在确认书和声明上都要签,若不签署就等於未完成提名程序。

  “大改”,就是乾脆取消现有的确认书,对提名表格中的声明内容进行修改,增加香港国安法的有关条款,要求参选人必须签署声明。

  不管确认书怎麼改,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使香港居民特别是有意参选公职的人谨记,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区是原则问题,是大是大非问题,更是绝对不能触碰、不容挑战的法律底线和政治底线。   资深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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