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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论事\国安法全面提升香港法治水平\郭文纬

2020-07-09 04:24:20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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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的7月1日是香港历史上黑暗的一天,一批“示威者”闯入立法会大楼大肆破坏。一年之后,这种暴乱情况已大幅消失,即便有“示威”,参加者也不过几千人而已,远不及反对派一年前宣称的数十万人遊行。参与人数大幅下降的原因,无疑归功於6月30日正式实施的香港国安法产生的威慑力。

  上周三,反对派发起的非法遊行,最终又“照例”以街头暴力行为收场,警方当日拘捕了370多人,其中十人被控违反国安法,这些违法者应受到哪些法律制裁呢?

  警方利用赋权加快破案

  驾驶插有“光复”旗帜电单车衝向警方防线的男子,已被控干犯香港国安法的“煽动他人分裂国家”及“恐怖活动”两项罪名。法庭非常有可能裁定此人为“主犯人”,若真如此,他将面临最少十年监禁,甚至是终身监禁。他至少也应被视为积极参与者,量刑为三至十年监禁。

  此外,当晚一名青年在旺角涉向警车掷汽油弹,虽然警方只是起诉疑犯纵火及管有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两项罪,但有关行为明显触犯国安法第22条(四):“攻击、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设施(警车),致使其无法正常履行职能”;或者据香港国安法第24条规定,涉嫌“恐怖活动罪”,即参与了“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之一”,如“爆炸、纵火等”,若以国安法起诉他,疑犯可被判处监禁10年,甚至终身监禁。

  还有当日在铜锣湾刺伤警员的疑犯,已被控一项意图伤人罪,据国安法24条规定,该名疑犯可被控“参加致人重伤的恐怖行动”。

  警方应该调查这些案件背后,是否有人暗中“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疑犯,若如此,则应以国安法第21条、第23条或者第26条起诉涉案者,这些背后黑手可判处5至10年监禁。

  警方得到国安法第43条所赋予的权力,拥有更大的调查能力,更能有效地处理涉嫌违反国安法的案件。这些调查权力包括不需要获得法庭手令就可入屋搜证、要求任何人提供资料或者回答问题、并且禁止受调查人离境以及冻结他们的财产,还有在获得授权的情况下,进行截取通讯、或进行秘密监察。这些调查权利至关重要。刺警案疑犯坐飞机準备离港前被捕,上述调查权力可能起了重要作用。

  警察应充分利用国安法第33条,向疑犯解释这一条律法的精神:只要他们“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就可以减刑,犯罪较轻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这和上世纪七十年代颁布的法官量刑指引相类似,后者指出若牵涉贪污和有组织罪案的被告人愿意指证同党和幕后主脑,就有机会减刑三分之二。

  在“示威”中被捕的区议员和立法会议员,一旦裁定违反国安法罪成,根据该法第35条会即时丧失参选及议员资格。同样地,在“示威”中被捕的公务员,若裁定违反国安法罪成,会即时丧失职务,也应丧失再投考公务员资格。

  在7月1日的被捕“示威者”,无论是否触犯香港国安法的罪行,也要尽快排期审讯。要加快检控程序,律政司根据国安法第18条设立的专职检控官,可派驻警务处国家安全处提供法律谘询。类似的做法在廉政公署成立初期非常奏效。当时廉署执行处的办公室设有一支专门的法律顾问团队,可以全天候提供法律谘询服务。

  暴乱始作俑者无以为继

  被告提堂后,可根据国安法第42条不准其保释。这项条文可堵塞当前的司法漏洞,防止一些法官偏袒被告轻易给予保释,导致一些关键人物弃保潜逃。行政长官亦会根据第44条,指定若干名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此做法可进一步堵塞以上的司法漏洞。

  7月1日的暴乱也证明,需要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管辖权的个案是少之又少,因为本港执法团队表现超卓,可独力执行国安法。简而言之,国安法的存在足以起阻吓作用,令过去一年多以来不断掀起社会动荡的始作俑者无以为继。

  2020年7月1日将成为本港历史上的分野,肆意的街头暴力和社会动荡将回归至社会和谐、政局安稳和经济繁荣。这一刻也是力证“一国两制”模式成功运作的试金石。在香港回归祖国前,个别人“预测”香港会从此“衰亡”,但他们都错了;我们很快就证明那些现在又在唱衰“一国两制”的人同样是错判了形势。就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后的几天,港股大幅攀升累计近二千点,证明本地和外国投资者对“一国两制”充满信心,而香港国安法对提升这份信心起了积极作用。

  註:原文刊登於《中国日报香港版》,略有删节

  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廉政公署前副廉政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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