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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微篇\维护国安巩固行政主导体制\周八骏

2020-07-09 04:24:20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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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国安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关於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地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根本性条款。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行使权利和自由,不得违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基本法第一条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第十二条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於中央人民政府。”10多年前,正是基於这两条关於香港特区宪制地位及其与中央关係条文,我提出一个观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主导体制,应当是“中央直接领导下的行政主导体制”。

  不少人认为,香港特区是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体制而否认行政主导,理由主要有二。一是在制度安排上,基本法关於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各有明确的权责规定,尤其,司法是独立的。二是在实际执行上,行政长官不能是政党或政治团体成员,缺乏政党(政治团体)为依靠,同时,构成行政机关主体的公务员体系贯彻“政治中立”。面对愈益政治化的香港社会,特别是愈益猖狂的“拒中抗共”政治势力在立法机关和香港社会向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发动不间断的挑战和干扰,历任行政长官及其领导的行政机关,程度虽有所不同,却都终究显得管治和施政乏力。

  第一位行政长官连任后,在第二届政府推行主要官员问责制,同时,邀请当时建制派两个主要政治团体民建联和自由党的主席加入行政会议,旨在强化行政领导力,并且加强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支持。然而,自由党在落实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本地立法的关键时刻倒戈,使特区第一次发生管治危机。

  中央及时把对港工作方针从以往“不干预”调整为“不干预,有所为”,指导和协助特区克服第一次管治危机,也向所有人证明中央对特区行使宪制权责,是稳定香港政治体制的“压舱石”。

  2005年3月至2015年6月,香港政治焦点一直围绕政制发展,分歧是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中央最大关切,是确保特区管治权不被“拒中抗共”政治势力所攫取。

  2015年6月,“拒中抗共”政治势力否决普选行政长官议案,紧接着,以争取“港独”方式,更加疯狂也更加赤裸裸地企图争夺特区管治权。2019年6月开始爆发的“黑色革命”,把“港独”推向顶点。

  “黑色革命”是对国家主权最嚣张的挑战,充分暴露香港政治体制实际存在的最关键最严重问题,是基本法第一条和第十二条在香港缺乏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应有保障。

  回顾特区23年历史,历任行政长官,或者具商界背景或者具专业界背景或者具公务员背景,分别能从商界或者专业界或者公务员取得一定支持,却在其他界别不同程度地都缺乏依讬力量。行政长官本身不是政党或政治团体成员,却必须应对愈益对抗的两大政治阵营。从政治伦理上说,必须团结和依靠建制派,但在政治现实上,“拒中抗共”政治势力整体实力和在重要战略领域的影响力不容低估。有人曾经私下或者公开争取“拒中抗共”政治势力中所谓较温和的政治团体理解甚至支持,结果两边不讨好,终究无法使“拒中抗共”政治势力中任何一个政治团体向所谓“建设性反对派”转变。

  中央不能对“黑色革命”坐视不理。不仅要平息“黑色革命”,而且要防止再发生“颜色革命”,就必须建立和完善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

  香港国安法规定中央设立驻港国安公署,向特区国安委委派国家安全事务顾问,既是建立和完善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也是推动和帮助香港落实“中央直接领导下的行政主导体制”。

  国安法第六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参选或者就任公职时应当依法签署文件确认或者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任何人组织、策劃、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之一的,即属犯罪”,所列罪行包括“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以上规定,有力压缩“拒中抗共”政治势力,有力促进建制派尤其爱国爱港中坚力量壮大,有利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取得广泛政治支持。

  资深评论员、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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