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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柱铭胡言乱语当休矣/甄 正

2020-07-15 04:23:55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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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这个舞台,向来不缺“名角”。这不,资深大律师李柱铭趁着香港国安法出台,小露了几手变脸绝活儿,堪堪演了一齣“墙头芦苇,头重脚轻随风倒”,令观者瞠目结舌。若非疫情锁城,想必李大状定会东奔西突,到欧美寻求更大舞台,游说“国际支持”,兜售“惩港妙计”。天不遂愿,敬业如李绝不放弃表演,於是作弄出一篇《撤销国安法还香港自由》的奇文。

  文章称“以法律角度去‘搞清楚’基本法和宪法的关係,以说明香港国安法违宪”。因为标题足够吸引眼球,作者足够大名鼎鼎,立论也足够“义正辞严”,笔者随即细读。但从头读到尾,再从尾翻到头,却仍未能“搞清楚”作者要还香港什麼样的自由?香港国安法到底哪裏违宪?更未见“法律角度”的论据论证是什麼?

  文章开篇就开火,称“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首度开会,立刻就港版(香港)国安法第43条,制订国安警察行使执法权的《实施细则》,并即在昨天生效,真的是雪上加霜”云云。读至此,笔者就一头雾水。众所周知,香港是法治社会,警察必须依法执法,细则越完备,对警察的约束就越强,也就越利於有效监督执法。因此,及早制定国安执法《实施细则》,既是法之所规、理之所在,也是民心所向、大势所趋,实不知文中何来“雪上加霜”之说?

  文章称全国人大无权为香港立法,因为“根据基本法,惟立法会享有立法权,故委实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均没有权为港制订任何法律,包括国安法”云云。

  宪法是“一国两制”根源

  读至此,笔者更是摸不着头脑。首先,宪法第31条明文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由全国人民大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第62条列明全国人大的职权包括:(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此外,基本法序言也白纸黑字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况且,基本法本身就是1990年4月4日经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制定的,李柱铭恰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成员,作为亲历者,自然对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的事实一清二楚,实不知文中何来“委实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均没有权为港制订任何法律”之说?

  文章称香港国安法“违‘一国两制’更是违宪”,认为“‘一国两制’之下,内地原有社会主义的一制,是由宪法规定;而特区资本主义的一制,则由基本法规定。”乍一看,这种说法好似有理,也有点“井水不犯河水”的意思。但仔细想想,不对啊,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是包括特区在内的整个国家制度的基石。没有宪法作保障,“一国两制”只能是无源之水,基本法也只能是空中楼阁。

  此外,香港国安法无论制定主体、制定程序,还是立法原则、立法精神,以及条文内容和《实施细则》,笔者都没找到李柱铭文中“以法律角度”说理论证的地方,更不知其何来“违‘一国两制’更是违宪”之说?

  经历“黑暴”和疫灾,香港伤痕纍纍,着实让人心痛。面对已然落地的国安法,有人敲锣打鼓欢欣鼓舞,有人首鼠两端寝食难安,也有人垂死挣扎断臂求生。但无论是谁,履历多辉煌,名气有多大,演技有多好,只要选择留下作“港人”,还把香港当作“家”,就应该给这个“家”多些关爱、耕耘和希望,而非歪曲、仇恨和捣乱。须知狮子山下正义在,举头三尺有神明。李柱铭,胡言乱语当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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