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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控“初选”发起人/杨 坚

2020-07-20 04:23:46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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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港澳办与香港中联办都对“拒中抗共”政治势力进行的“初选”提出强烈谴责,质疑“初选”违反香港国安法。於是,跨政治分野的一些人均提出一个问题:“初选”张扬了一段日子,非从天而降,为什麼特区政府不加以阻止?

  政府其实是有表示态度的。7月9日,政制与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衞公开警告,“初选”可能违反香港国安法。国安法第29条第3款规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进行操控、破坏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属於干犯“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当然,警告是口头的,政府没有採取行动。

  警方在7月10日搜查“初选”实施机构并取走其电脑,被视为对“初选”施加压力。然而,警方该行动的理由与“初选”无关,所以,至多是心理效果。

  改变“重行动,轻动机”思维

  我注意到“初选”结束后,特区政府的声明称,政府收到居民投诉,“初选”可能违法,这就显然不同於“两办”的声明,后者不是基於社会人士投诉而是基於中央有关部门的判断。也许,这一差异,能够解释为何“初选”未被阻止。

  在香港,判断和处理是否干犯法律的事件,习惯的思维和方式是重行动而轻动机。有人会说,“初选”在实施前仅属於构思和筹劃,唯成事之后才能判断它是否触犯法律。问题是,“初选”构思和筹劃的启动虽先於国安法,但最后阶段的筹备已在国安法实施后。

  国安法第22条第3款规定:“严重干扰、阻挠、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属於“颠覆国家政权罪”。第23条规定:“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犯罪的,即属犯罪。”请注意“煽动、教唆即属犯罪”。“初选”整个构想和筹劃过程,难道不是煽动和教唆吗?於是,又一个相关联的问题产生了──国安法能否或者如何才能得到切实执行?

  也许有人会说,特区政府支持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国安法已耗费颇大政治能量,阻止“初选”很可能激发“拒中抗共”政治势力强力反击,使反对派支持者更加敌视政府。然而,政府在“初选”前不只以一位局长而是以整个管治班子名义发表义正词严的警告,应不是过分要求吧?

  在香港,对“拒中抗共”政治势力宽容而与中央立场相异早有先例,2010年公民党与“社民连”联手搞“五区总辞,变相公投”便是。当时,国务院港澳办和香港中联办也都及时警告“公投”违反基本法,时任行政长官的表态则是“公投”於法无据。结果,有人藉口立法会辞职后特区政府必须依照本地相关法律组织补选。政府说是依法补选,但是,“拒中抗共”政治势力称之为变相公投。是非法“公投”骑劫合法补选?抑或合法补选成全非法“公投”?香港政治演变至今日严峻複杂局面,是与这一类畸形的政治组合分不开的。

  必须指出,特区历届政府都有对“拒中抗共”政治势力过於宽容的举动。2010年那场“变相公投”被允许。嗣后,反对派组织关於行政长官人选的民间选举活动也被允许。习非成是。即便国安法已生效,本届政府相关局长已警告“初选”可能违反国安法,但是,政府依旧听任戴耀廷等人组织的“初选”进行。

  戴耀廷有煽动教唆之嫌

  戴耀廷今年4月28日在报章发表《真揽炒十步 这是香港宿命》一文,该文是一篇煽动和教唆部分香港居民干犯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宣言。他与区诺轩等人组织“初选”,则涉嫌触犯香港国安法第29条第3款所规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进行操控、破坏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其犯罪动机和实施大部分时间在国安法生效前,关键的犯罪行动是在国安法生效后。在判断戴耀廷等人是否犯法时,他们在国安法生效前的行为需一併考虑。

  特区政府执法软弱的另一证据是,“初选”进行时,香港遭遇新冠肺炎疫情第三波衝击,情势之恶劣甚过前两波。政府完全可以严格执行“限聚令”来阻止“初选”。不为,何故?

  写这篇时评,是有感於行政长官在“初选”后对新华社记者说,余下两年任期,政府将拨乱反正、正本清源。

  资深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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