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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确认书”制度 认真运用DQ权/卓 铭

2020-07-20 04:23:46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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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黄之锋、岑敖晖、张崑阳等激进派表明参选时会拒绝签署确认书,完全视香港国安法如无物,他日被DQ也是咎由自取

  立法会选举提名期已经展开,“入闸”确认书制度维持不变。记得选管会2016年刚引入确认书时,指“有责任向参选人清楚说明提名表格内的声明中所指有关基本法的条文……确保所有参选人充分明白法例的要求”,惟多名反对派参选人,明言不会签署确认书,无异把确认书视作废纸一张。这四年间,有关部门是否严格执行确认书制度,答案无庸赘述。

  香港国安法第6条列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参选或者就任公职时应当依法签署文件确认或者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即是说任何人如要参选立法会议员,就必须签署确认书,否则国安法也毋须特地列出有关规定。但反对派却无视国安法,大剌剌地表明拒绝签署确认书,而且不只是激进派,连传统反对派的成员,亦公然表明不会签署。

  按反对派的说法,不签确认书不会决定性影响他们的参选资格,换言之,造成这种乱象的原因,是因为选管会执行确认书制度优柔寡断,而且朝令夕改。这从最初引入确认书时便能略见端倪。

  当时香港历经“国教风波”、非法“佔中”、旺角暴乱等事件,“本土主义”抬头,多名“港独”分子企图参选立法会,选管会因而提出确认书制度,一开始立场看似强硬,称不签署就不会获有效提名成为候选人,不料被反对派质疑没有法理依据后,选管会立刻放软身段,改口说此举只是行政方便,不签署也不会丧失参选资格,只是“呼籲”参选人填妥确认书。如此大费周章引入一个新制度,结果确认书随即沦为废纸,如同多此一举。反对派则得势不饶人,见如此简单便佔了便宜,还管你什麼确认书?相反,不签还能向支持者展示所谓“敢於抗争的勇气”,等於是选管会间接承认确认书没有法理依据,亲手帮反对派助选。

  现在国安法已然实施,并列明参选须签署相关文件以示拥护基本法、效忠特区,若提名表格没有确认书,才是真正缺乏法理依据。那选管会今时今日还有什麼藉口推卸责任?为何还可以用“确认书非提名表格一部分”当说辞?既然国安法已列出相关规定,选管会也必须因时制宜,将确认书列入提名表格,并严格规定不签署者不得获候选人资格。

  虽说签署确认书,也不代表真心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区,毕竟过去梁天琦、黄之锋也曾签署确认书。但至少选管会也有责任把好第一道关,至於判断参选人是否真诚,便属选举主任的职责。法庭就三宗关乎确认书的案件已说明,选举主任在决定候选人的提名是否有效时,有权考虑候选人有否递交确认书,加上国安法实施,今后选举主任判断候选人资格时,亦应直接考虑对方有否签署确认书,建立一套相应準则,除了令日后行使DQ权更有理有据外,也可以封住反对派以“入闸”不取决於签署确认书,来作为不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区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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