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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评论/押后立法会选举的法律依据/李继亭

2020-07-21 04:24:10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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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新冠疫情目前以每天新增近百宗本地确诊个案的速度爆发,如果情况持续恶化,总确诊人数突破万宗亦非不可能。当前抗疫是第一要务,完全有必要推迟原定於9月6日举行的立法会选举。虽然《立法会条例》规定押后的选举必须在14天内再选,但行政长官完全可以依据《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的赋权,将选举押后一到两个月,待疫情危机过后才举行。事实上,全世界有最少23个国家和地区,已经因疫情影响而推迟各类选举,公共健康是第一位,特区政府应尽快作出决定。

  如期选举“民主”有保障?

  押后选举,看上去似乎是一个很“敏感”的议题,涉及是否“民主”的问题。但实际上,因重大公共安全影响而需要押后选举,在全世界都是常见,取消不代表“民主”受破坏,继续也不代表“民主”就一定能得到保障。英国东英吉利亚大学政治及公共政策教授詹姆斯(Toby James)指出,虽然押后选举听起来有违民主,但在危机下举行选举亦有可能破坏民主。

  诚然,香港过去并没有出现过立法会或区议会这类重大选举延期的事件,但这不代表政府不能或没有这个法律权力去这麼做。涉及押后选举的法律,主要有3条,一是《立法会条例》,二是《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例》,三是《紧急情况规例条例》。

  《立法会条例》第44条赋予行政长官权力:将换届选举押后;以及将换届选举的投票及点票押后。但该条例第4款明确规定:“行政长官必须在宪报刊登关於该日期的公告。该日期不得迟於在若非有该项指示则该项选举、投票或点票本会进行的日期后的14天。”意味着在正常情况下,即便押后了选举,也必须在14天内重选。

  但是,香港目前面临的是重大的公共健康危机,是一个紧急的情况。全世界绝大多数的所谓“民主”国家,都有赋权予政府在紧急情况下行使权力的法律。香港特区的《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第二条“订立规例的权力”规定:“在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认为属紧急情况或危害公安的情况时,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订立任何他认为合乎公众利益的规例。”第2款同时列明这些“规例”包括:“修订任何成文法则,暂停实施任何成文法则,以及应用任何不论是否经修改的成文法则。”而“任何规例或依据该规例订立的命令或规则,即使与任何成文法则中所载者有牴触,仍具效力。”

  根据《紧急情况规例条例》,行政长官可以行使授权,修订《立法会条例》,决定押后立法会选举,以及押后的时间长度。去年香港已因应大规模暴乱而行使过上述法律,并订立了《禁止蒙面规例》,行使这条法律已经有先例可循。

  至於选举押后多长,参照英国的做法可以2个月为例。在英国,全国大选根据的是《2011年国会任期法》(Fixed-term Parliaments Act 2011)订於每隔五年五月第一个星期四举行。该法授权首相可以下令,指定某一日曆年度的国会大选投票日为某日,但不得延至五月第一个星期四起计两个月之后。以目前香港的抗疫状况,押后2个月可以是万全之法。

  至於押后选举所产生的法律“真空”问题,其实也不太大。根据《基本法》第69条,每届立法会任期为4年。第6届立法会任期结束,没有继续行使立法权的权力。如果政府决定押后至11月6日选举,意味着会出现一个多月的“无立法会”状况。一个多月的“真空期”对於维护香港整体市民的健康和安全,是值得的。

  因疫押后选举有先例可循

  疫情之下,据国际组织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Democracy and Electoral Assistance(IDEA)统计,全世界最少有23个国家和地区因应疫情押后或取消选举。例如英国,原定於5月举行的英格兰地方选举,是英国“脱欧”后的首次重要选举,将选出英格兰118个选区的地方政府以及包括伦敦在内的多个城市的市长,已宣布推迟一年,至2021年5月举行。英国首相府对此解释称,之所以选择推迟地方选举,是因为研究表明,5月或是英国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高峰。事实上,这并非该国首次选举延期,上次英国推迟地方选举还是在2001年,原因是当年英国爆发了口蹄疫。

  又比如波兰,第六任总统选举原预定在5月10日举行,由於疫情影响,投票推迟,改为6月28日举行。另外,伊朗原定於4月17日举行的议会选举的第二轮投票,推迟至9月11日举行。原定於7月举行的美国民主党全国代表大会,也已推迟一个月至8月中下旬召开。

  香港抗疫形势紧急,果断推迟立法会选举,是对市民负责任的做法,如果由於选举如期举行、数百万人投票而造成疫情大爆发,谁负得起这个责任?

  资深时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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