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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话要说/“初选”或构成“舞弊”/施汉铭

2020-07-23 04:24:02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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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香港反对派日前举行的所谓“初选”正式落幕,特区政府、“两办”先后对是次“初选”作出回应,指出其有违反香港国安法的嫌疑。这次看似属於“初选”的政治活动,实际上违反了政治选举的基本原则,更有机会违反香港现行法律。

  选举是民主政治最为重要的特征之一,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社会中,政治选举活动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方可体现其公平、公正。“初选”一词之概念在《基本法》及香港现行的法律中并没有提及,其实际源於美国选举。简言之,“初选”至少应具有三个特征:一,参选的政党应享有平等进行初选的权利;二,初选活动需要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进行;三,初选活动应为“党内选举”,即在一个政党中对党内有意参选的人进行筛选。

  然而,是次“初选”并不符合以上三项条件,有违选举制度中的“初选”定义。一是这次“初选”只有反对派参与,而建制派则并无展开类似的选举活动,容易造成立法会选举的不公;二是该“初选”活动并没有任何香港现行的法律作为依据,而是由个别人士或团体私下进行,缺乏法律赋权;三是“初选”实际并不属於“党内初选”,而是“派内初选”,是由多个属反对派政党、组织共同合作进行选举。因此是次所谓“初选”不但与香港现行有关选举的法律制度脱轨运行,更是破坏了选举应有的合法性。

  是次“初选”或会构成选举舞弊行为。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8条规定,对他人施用武力或胁迫手段,或威胁对他人施用武力或胁迫手段,以诱使其在选举中参选、不参选或撤回接受提名,即属在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而在“初选”举行后,“初选”发起人戴耀廷指出:“谁若不遵守初选结果,无异政治自杀。”该言行无疑具有威逼他人的嫌疑。此外,若然是次组织“初选”活动的资金来源涉及到外国或境外资金资助,便有机会违反香港国安法第29条第3款提及有关直接或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使、控制、资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而实施“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进行操控、破坏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

  不论是次“初选”是否有违法行为,“初选”过程中收集了大量投票者的个人资料,即使这些相关资料是投票者自愿提供,“初选”组织者是否有能力确保投票资料的安全保存,从而避免大量重要、敏感的个人资料落入不法分子手中,依然是未知之数。

  清华大学法学学士、“一国两制”青年论坛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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