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

大公报电子版
首页 > 评论 > 大公评论 > 正文

议论风生/政府应用“紧急法”押后选举/温滔淼

2020-07-28 04:23:52大公报
字号
放大
标准
分享

  随着香港出现第三波新冠疫情,有意见建议特首撤回原有的立法会选举日公告,再由特首会同行政会议把新一届立法会改为明年10月1日才开始,便可把选举押后至明年9月,但行政会议成员汤家骅表示,根据《立法会条例》第7条规定,选举日期必须在立法会解散后3个月内,所以建议并不可行。

  与此同时,组织乱港派“初选”的港大法律学院副教授戴耀廷在社交平台发文,指出基本法第69条规定立法会除第一届任期为2年外,每届任期为4年,所以政府不能把立法会的任期延长,或容许任期已完结的立法会继续行使立法会的权力云云。

  可是我们不能否认的是,新冠肺炎已出现社区爆发,并存在不止一条传播链。在这情况之下,若不押后选举,候选人的拉票活动和市民投票,必然增加病毒传播的风险。正因如此,多达67个国家及地区,已因疫情而决定押后选举。

  香港无疑已因疫情而出现紧急情况,特首会同行政会议自然可引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紧急法”)第2(2)(g)条的权力,修订任何成文法则,暂停实施任何成文法则,以及应用任何不论是否经修改的成文法则。换言之,特首可以引用“紧急法”,宣布选举押后,并在此期间定期召开立法会紧急会议,直到新冠肺炎确诊个案清零为止。

  说到这裏或许有人会问:为何不用“防疫法”而用“紧急法”?原因之一是上诉庭在今年四月裁定,“紧急法”是应对紧急及危害公安情况时其中一个不可或缺的方案,授权特首会同行会在紧急或危害公安的情况下制订附属法例,符合基本法而应保留作特区法律的一部分。

  二是“紧急法”第2(4)条规定:任何规例或依据该规例订立的命令或规则,即使与任何成文法则中所载者有牴触,仍具效力,“防疫法”则无此项规定。因此,引用“紧急法”押后选举,即使跟现行本地法例牴触(如:汤家骅提到的《立法会条例》第7条),也不会因此而使到规例无效。

  至於戴耀廷提到的基本法第69条,四年一届的立法会任期,实乃正常情况下的规定。然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回归前已曾根据基本法第160条作出决定,判定“紧急法”符合基本法,即已承认特首有权在公共衞生紧急情况下,透过订立规例押后选举。

  是故,即使特首引用“紧急法”押后选举之后,遭到了法律挑战,亦可向国务院递交报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基本法第69条进行解释,这样便能釐清立法会在疫情或紧急情况下,能否作出弹性处理的问题。

   时事评论员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