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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决定不可撼动 护港法治助渡难关/顾敏康

2020-08-12 04:23:54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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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7月28日,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向中央人民政府呈送了《关於香港特别行政区2020年立法会换届选举押后事宜的报告》,报告了因应近期香港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选举的紧急情况,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决定将原定於2020年9月6日举行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七届立法会选举推迟一年,同时请求中央人民政府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第七届立法会选举推迟情况下立法机关空缺问题作出相关安排。特区政府将市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决定推迟新一届立法会选举,合情合理,也必然得到香港广大市民和中央政府的全力支持。

  8月8日,《国务院关於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运作作出决定的议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受国务院委讬,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夏宝龙对议案作了说明。直至昨日正式通过。

  毫无疑问,香港特区第七届立法会选举推迟一年,这就必然导致立法会出现“真空期”。但是,根据基本法第66条,香港特区立法会是唯一的立法机关,依法行使包括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以及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等在内的重要职能。因此,如果立法会在一年时间内空缺,将对特区政府施政和社会正常运转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

  对於第七届立法会选举推迟后出现的立法机关空缺问题,是香港回归祖国以来出现的不可预见的新问题,也是香港宪制性的新问题。基本法第69条规定:香港特区立法会除第一届任期为两年外,每届任期四年。

  除此之外,基本法再无提及立法会选举推迟举行时对空缺情况的规定。对於这种特殊情况,香港特区政府是无法自行解决的。基本法第158条明确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归全国人大常委会”,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无法在基本法没有明文规定如何处理立法会空缺的情况下进行解释。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对香港立法机关的空缺问题,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专门决定来解决。

  效力不容质疑不可挑战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完全有权根据宪法和基本法对某一专门事项作出专门决定,具有宪制性地位,其决定的效力不容置疑,不可以进行司法覆核,香港特区必须遵照执行。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於8月11日表决通过了《国务院关於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运作作出决定的议案》。决定的主要内容为:2020年9月30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不少於一年,直至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七届立法会任期开始为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七届立法会依法产生后,任期仍为四年。

  当然,决定没有对日前被选举主任取消第七届立法会参选资格的四名议员是否可以继续延任一年作出规定。也可能意味着这四名议员可以继续延任一年。或许有些市民对决定未提及四名议员的去留感到不能理解:这四名议员知道自己将失去下一届继续参选立法会议员的资格,那麼,他们在延任的一年中还会尽心尽力工作吗?如果他们或者消极怠工、或者变本加厉地搞破坏,白白浪费纳税人的钱,又如何处置他们呢?同样的问题其实也适用其他反对派议员。

  但换个角度看,让他们延任一年,估计也掀不起大浪,香港国安法已然实施,如果他们继续实施“揽炒”行为,等於提供更多政府起诉他们的证据。这一年延任期,其实也可以视为对反对派议员的考察期,如果他们继续滥用作为议员的权力,不认真履行议员的职责,自然有相应的法律制裁他们。笔者倒是希望这些反对派议员利用这一年的契机,改变“逢中必反”的思维,认真检讨自己过去的错误行为,为了香港的整体利益对政府施政进行合情合理、认真负责的监察,确保香港健康发展。

  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高级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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