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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后/法庭无信 法治危矣/卓 铭

2020-09-05 04:23:56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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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刑事恐吓记者案,法庭早前裁定案件表证成立,但至前日,裁判官却裁定黎智英罪名不成立,当庭释放。

  从不少人对判决结果感到不满可见,香港司法机构已经越来越难取信於公众,尤其近年来“警察拉人,法官放人”的情况屡见不鲜,很多被控严重暴力罪行的疑犯,不是被轻判,就是被获准保释,而部分获保释者甚至藉机潜逃外地,逃避法律制裁。当香港作为一个法治社会,法律却无法保障公义,试问如何让市民信服?如何让公众继续守法?

  今年2月,当黎智英涉嫌刑事恐吓及参与非法集会被捕时,香港市民无不额手称庆,原因不只是警方作出拘捕行动,更多是由於一些过往以为有外国势力撑腰就可逃过法律制裁的人,将要面对法律制裁,同时也是相信法官会作出公正判决。上月刑恐记者案被裁判官裁定案件表证成立,更让人感到黎智英终於要为违法付出应有的代价,但案件的裁决,却令人感到不忿。

  所谓“表证成立”,其实就如字面意思,是指控方开案陈词和传召证人作证后,控方的证人口供和证据在表面上看来可靠和齐全,法庭原则上已经接纳有关证据可涵盖控罪中的所有元素,使案件可以继续审讯。也就是说,裁判官在当时也同意控方证人(事主)和其证供并非不可靠或没有根据。

  然而到了前日,裁判官却以事主被恐吓后仍然“笑笑口”、多次去信律政司要求检控、不能肯定事主的适应障碍症与本案有直接关係为由,认为其不诚实而且不可靠。既然裁判官认为证人不可靠,那当初为何又要裁定案件表证成立?裁判官倒不如从一开始就判定表证不成立,就不必浪费时间和公帑审理该案了。

  再者,2013年“新民主同盟”范国威同样在旺角被一名退休男子刑恐,被告当时辩称自己因“好躁”、“一时衝动”而失言,但裁判官最后仍判处其罪名成立,原因是事主是否真受到惊吓并非重点,法庭必须保护任何人,尤其是公众人物不受威吓。明明有这样的案例,何以7年后的本案,法官却反而因黎智英向记者说“揾人搞你”是因发脾气衝口而出,而宣判其无罪?难道记者就不受法庭保护吗?还是因为黎智英是公众人物才获法庭保护?

  这正是判决与公众期望有如此大落差的原因。原本市民都期待法庭可以有一个客观、公正的判决,惟法庭似乎却选择息事宁人,实在不得不让人质疑,黎智英其他涉及的控罪,是否也会有一样的结果?煽动、参与非法集会、诈骗、触犯香港国安法,一个涉及罪状多不胜数、相关罪证罄竹难书的人,如果连一条罪都入不到,法庭的威信还存多少?难怪奉公守法的市民会感到气馁。

  终审法院前常任法官烈显伦日前在报章撰文,批评过去一年法庭有份创造街头混乱的社会环境,理应保护大多数人的法律被破坏,却没有任何惩罚。不料文章刊登当天,即传出黎智英被判无罪的消息,可谓一语成谶。司法独立是香港其中一项优势,确保法庭不受任何干扰作出裁决。但如果法庭的裁定再无法取信於公众,市民还可以相信香港的司法独立吗?香港还是个法治社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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