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

大公报电子版
首页 > 评论 > 大公评论 > 正文

议事论事\“三权分立”是对香港政制的误读\林志鹏

2020-09-08 04:24:01大公报
字号
放大
标准
分享

  图:香港是实行“一国两制”的地方政体,这决定了香港不可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

  近日,香港特首林郑月娥及教育局局长杨润雄在回应通识教材删去“三权分立”表述时,强调无论回归前还是回归后,香港从来没有“三权分立”。这本是基本政治常识,却遭到某些人的质疑与攻击,引发轩然大波。这也说明,许多人对香港政制存在误读,“三权分立”就是其中之一。

  “三权分立”是一种西方政治学说,主张行政、立法、司法三种国家权力鼎足而立、互相制衡。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提出这一理论,是专门针对主权国家的政制设计。而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岂能与主权国家简单类比?又岂能套用“三权分立”之说?

  回归前,港督乾纲独断,不仅牢牢掌握军政大权,甚至立法局议员也由其委任,并对议案拥有最终否决权,显然与分权制相去甚远。回归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一国两制”原则下,香港实行以行政为主导,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互相制衡、互相配合的政治体制。这一方面有坚实法理依据,另一方面也是充分考虑“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实际情况而作出的合理选择。

  “司法独立”不等同“三权分立”

  回归23年来,行政主导体制已经深深嵌入香港政治生活中。行政长官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又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双首长”身份和“双负责制”使其超然於行政、立法、司法三个权力机关之上,总负责、“总其成”,位於特区权力的核心,成为中央政府之下、特区三权之上的“联结枢纽”。

  有人质疑,行政主导是否与“司法独立”相衝突?当然不会。基本法第85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独立”强调的是法官具有独立审判权,而非司法机构、司法制度的独立。不能错把法官自主行使审判权的行为,当成是对香港宪制体制的设定。

  说到底,香港的政治体制不是凭空而来的,也不是自行决定的,而是宪法和基本法赋予的。中国是单一制国家,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国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於中央政府。就属性而言,香港的政治体制是一种地方性政治体制,上面还有国家的政治体制“罩着”,这决定了香港不可能实行建立在主权国家完整权力之上的“三权分立”制度。

  在“一国两制”框架下,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比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得多的权力,即“高度自治权”,但这一“高度自治权”既非“无限”也非“笼统”,完全来自中央授权,既不存在“天然至高”的权力,也没有所谓的“剩余权力”,具体表现在中央依据基本法对於行政、立法、司法三种权力的规定上。这也决定了香港不可能进行有关“三权分立”的政制建构和安排。

  香港特区没有“剩余权力”

  长期以来,对香港政制的最大误读,莫过於“三权分立”之说。说是误读,有些出於无心,有些则是有意为之。过去,每当全国人大常委会为解决香港问题进行释法时,反对派往往祭出从来不存在的“三权分立”,混淆视听,製造对立,企图进一步贬低、削弱中央和行政长官的宪制地位和权力。如今香港国安法已实施,违法乱港分子陆续被捕,反对派人人自危,抓住“三权分立”这一概念不断翻炒,其根本目的,就是掣肘特区政府全面準确贯彻落实“一国两制”原则,否定中央对香港的全面管治权。

  无心之失名为“过”,有心之失名为“恶”。对此,有识之士必须明辨是非,分清善恶,正本清源。

  广东省粤港澳大湾区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