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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论事/“烈显伦之问”司法机构听到吗?/林志鹏

2020-09-14 04:23:47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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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香港终审法院前常任法官烈显伦在两份报章分别发表了题为《是时候紧急改革了》和《New Legal Mindset》(法律新思维)的文章。烈显伦说:“法院持续地让公共利益屈从於个人权利的主张……保护大多数人的法律被破坏……法院在过去一年裏帮助创造了导致街头混乱的社会环境。”

  这番话一针见血地道出了香港市民对司法体系的不信任,以及对“警察拉人,法官放人”的强烈不满。长期以来,尤其是“修例风波”以来,香港警方在掌握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抓捕的暴徒为数不少,但不少被捕嫌犯很快被法官批准保释,甚至一些被控暴动罪或干犯香港国安法等重罪的嫌犯,也在极短时间“放人”,於情於理都令人难以想通。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香港实行普通法系,这一法系的刑事诉讼制度倾向於强调保障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因而“保释”条件较为宽鬆;另一方面,也是根本原因,在於香港法官群体,无论是本地还是外籍法官整体“偏黄”,在涉及“政治运动”的案件中,不可避免地受到意识形态左右和影响,往往会表现出对於所谓“抗争者”的偏袒。关於这一点,退休裁判官、大律师黄汝荣早前指出,香港司法界“马房文化”盛行,法官“遴选不严格,质素每况愈下”而又自视过高,并且大都“恐共、反共”,其中85%立场都是“黄”。这不仅为“警察拉人、法官放人”提供了合理解释,更与烈显伦之言相得益彰、互为印证。

  司法绝非凌驾行政立法之上

  烈显伦更尖锐指出,某些情况下法院对“一国两制”政策的理解“迟钝得令人瞠目结舌”“在效果上,这些法官通过决定香港的宪制秩序应该如何,而把自己抬高到了全国人大的位置,由此自我赋权击倒一项至关重要的主要立法。”

  烈显伦的批评可谓切中要害。在“一国两制”下,香港作为中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其高度自治权来源於中央授权,即不存在“天然至高”的权力,也没有所谓“剩余权力”。只有正确理解“一国两制”,才能正确理解宪法和基本法所赋予香港特区的宪制秩序,从而正确理解香港特区司法机构的宪制地位。

  基本法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第八十五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对於这两条条文的正确理解至关重要:首先,香港是直辖於中央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中央无可置疑对香港拥有全面管治权;其次,司法独立的意涵是“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而非司法机构、司法制度的独立,不能错把法官自主行使审判权的行为,当成对香港宪制体制的设定。倘若认为司法可以凌驾於行政、立法之上,超越中央授权为所欲为,“把自己抬高到了全国人大的位置”,那就大错特错!

  如果说“保护大多数人的法律被破坏”暴露了法官政治倾向和意识形态凌驾法制的问题,那麼,法院对“一国两制”的“迟钝”理解,则事关香港司法机构能否摆正其宪制地位的问题;前者着眼微观,后者偏重宏观;二者同出异名、互为因果,均一指向香港司法制度问题的複杂性和严重性。

  对於今日乱象丛生的香港司法体制,烈显伦之言不啻为一剂良藥,笔墨之间饱含真诚为港、真切救港之苦心。所有关心香港前途与命运的人,不仅应该从他言语中读出真知灼见,更应该受他精神感召,主动思考司法改革的方向与出路,起而行之。

  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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