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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话要说/弃保潜逃算什麼“民运人士”?\文兆基

2020-09-16 04:24:00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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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公安局日前发表通报,表示早前十二名意图偷渡到台湾而在内地水域被捕的港人,因涉嫌触犯内地《刑法》的偷越国(边)境罪,已被依法採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为此,美国国务院发言人奥塔格斯在Twitter宣称该12名被捕者是“香港民运人物”,并认为他们被扣留,是“香港人权恶化的例子”云云。

  不讳言的说,奥塔格斯的言论,不但违背国际法上的不干涉别国内政原则,更是故意颠倒黑白、混淆视听。首先,民运人士应是以和平方式表达政治诉求的人,但是十二人意图偷渡之前,除李宇轩涉嫌触犯香港国安法外,其他人则是因涉嫌暴动、袭警、串谋意图纵火、管有物品意图损坏财产及製造爆炸品等罪而被起诉。

  从他们被起诉的罪名来看,即使根据无罪推定原则,法院未审判前先假定他们无罪,但也是多宗涉及暴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怎能称得上“民运人士”呢?美国现时因为种族歧视,致使多个地方爆发暴动,假如我方外交部发言人也像奥格塔斯一样,将美国暴力案件的疑犯称作“民运人士”,把美方的拘捕起诉,说成是“美国人权恶化的例子”,美国能够接受吗?

  其次,十二人偷渡失败前,香港法院可是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以及本地的《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9D条,批准了他们保释的申请,即使他们最终罪名成立,也有申请上诉的机会。然而,他们却选择在保释期间潜逃,意图循水路偷渡到台湾,才会因非法越境而被捕。

  其三,他们会否因为偷渡前的作为而触犯内地其他法例,则视乎内地执法单位的侦查结果而定。毕竟,内地《刑法》也有禁止危及国家安全方面的条文,第6条则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当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意思是领空、领海及领土,香港特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自然属於“领域”之内。

  因此,任何人只要在包括香港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涉嫌犯罪,即使其行为在香港国安法实施前作出,但只要是在内地《刑法》正式施行后作出,而疑犯本身又已经处於内地的司法管辖区之内,内地公检法机关便自然有权行使管辖权,而不牴触《刑法》第12条的不溯及过往原则。

  至於反对派声称十二人应该送回香港受审,则是毫无法理基础可言。一是香港和内地至今尚未曾签署刑事法律协助及移交逃犯协议,内地自回归起虽曾将约200名刑事疑犯移交给香港,但这只是内地在没有一个正式的协议下,主动向香港移交。二是十二人现时涉嫌在内地触犯的逾越边境罪,即使内地执法部门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对方涉嫌触犯其他内地法例,也是先应交由内地审理。特区政府顶多只能在众人在内地受审或服刑完毕后,再要求内地把十二人遣回香港受审。

  总而言之,不论十二人会否只是被控偷越边境罪,还是同时被控其他罪行,内地警方在今次案件中,完全不涉及跨境执法,而是他们非法闯入内地水域后,在内地的司法管辖区内实施拘捕,完全符合基本法和“一国两制”原则。换言之,假如他们不是弃保潜逃的话,他们现在也不会在内地被拘留。既然如此,他们偷渡的失败,又怎会是什麼“香港人权恶化的例子”呢?   时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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