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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论事/陪审团制度应改革优化\郑赤琰

2020-09-17 04:24:05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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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以来香港的政治环境每况愈下,去年起爆发的黑色暴乱,暴徒公开挥舞“港独”和“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旗帜、高呼相关口号,更是公然分裂国家。鉴於香港情况可能进一步恶化,而基本法第二十三条尚未完成立法,中央遂以“先决定后立法”方式制定香港国安法,并纳入基本法附件三在港公布实施,填补特区国安漏洞。

  国安法实施后,香港社会渐渐稳定,但早前再有人利用“8.31谣言”发起非法行动,以当天警方拘捕逾300人的情况来判断,警察抓人阻吓作用有限,因为自去年以来,被警方拘捕的已有上万人,至今仍有不少人未出庭受审,反而是被告判无罪释放或轻判的情况却不断出现。因此,处於当前政治环境恶化形势下,司法改革实在责无旁贷!

  在美英对中央和特区官员实施所谓“制裁”的威吓下,法官尤其是外籍法官会担心如果他们判暴徒入狱,美英会“制裁”他们,其在美英的财产会被冻结,这种担心甚至会影响其裁决。由此可见,在政治环境恶化的条件下,不能不作出相应的司法改革。

  除司法必须作出改革外,陪审团制度也要考虑改革,因为暴动是严重罪行,陪审员面对这帮暴动疑犯,深知他们有无数同党,一旦疑犯被定下重罪,他们的同党势必寻上门来“行私刑”,因此要他们用自己性命安全来作赌注,放心放胆裁断暴徒罪名成立,那是奢望。

  此外,陪审员是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在一份陪审员临时名单中随机抽选出来,一旦合资格的揽炒派支持者抽中当陪审员,政治偏见可想而知,由此也可见严格陪审团制度的司法改革很有必要。

  既然法官与陪审团有必要作出司法改革,要如何改?本文试就这改革提出以下的建议:

  第一、有关法官的司法改革。根据国家主权的原则,法官应由本国国民担任,是全世界主权国的通例,否则由外籍人士把持各级法院,他们效忠的对象是自己的国家,随时会作出不利所在地的裁决。

  香港回归以来,以美国为首的“五眼联盟”一直没有停止干预香港事务。香港的外籍法官大多来自“五眼国”,如此政治环境下,不是中国信不信得过他们的司法专业操守,而是出於主权完整绝对保证的问题,非要把外籍法官与国安疑犯“绝缘”不可。这便是法官司法改革势在必行的考虑。

  改革的做法如,特区设立专责处理国家安全的法庭中,负责审讯的法官可要求委任没有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担任。这一改革符合基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二、有关陪审团的司法改革。在现有的司法制度中,严重的刑事案件、某些民事案件、死因研讯都设陪审团负责作出裁断判决,法官的职责只是确保司法程序与判决法不偏不倚的去操作。正如上述所指:自政治出现两极对立的环境下,市民中绝对政治中立的人为数甚少,一旦揽炒派支持者被抽去出任陪审员,这一来有所有重大的暴动案由他们裁断的机会便很高,但无人可保证他们会持政治中立去定案,这也就是够理由可排除他们出任陪审团的资格,但要排除他们出任陪审员,在体制上办不到,最快捷了当的办法便是国安案件取消陪审团审理,其他类别案件维持陪审制不变。

  取消陪审团的司法改革,在脱离殖民地统治的国家或地区中很普遍,新加坡便在1969年便废除了陪审员制度。

  香港中文大学前政治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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