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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论事/刑事检控科要揪出内鬼提升效率\郭文纬

2020-09-24 04:23:51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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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一些裁判官在审理骚乱和示威的个案时惹人非议,皆因他们只是判被告守行为六个月至一年,一般只要求被告支付5百至一千元保释金就予以释放。守行为的制度原本是为了方便裁判官迅速处理罪行轻微的公共秩序案件,守行为令可由检控官或裁判官提出,也可以是控方和辩方之间协调的结果。

  然而,近期一些似乎不合理的判决令公众感到震惊。在这些审讯中,被告涉嫌持有攻击性武器甚至袭警等严重罪行,但只被判守行为,裁判官因此经常被指过於宽容。正如前刑事检控专员江乐士指出,社会有责任确保警务人员不受侵害,所以刑罚须具备一定的阻吓性。

  不过,似乎某些检控人员也难辞其咎。律政司最近颁布一份内部文件,指出守行为制度可能已经被滥用,对此表达关注。据闻法庭审理过的190多宗涉及持有攻击性武器和袭警罪的暴乱案,负责处理的检控人员一律不提出任何证据,并同意裁判官判被告守行为。

  成立监察部门整顿内部

  显然,这些案件大多并非是由“公众秩序检控组”处理的,它的工作量过重,因而这些案件很可能是由其他检控官经手。

  律政司已採取补救措施,任命五名副刑事检控专员监督以上案件,防止检控人员忽视罪行的严重性,以宽鬆的手法草率结案。在新的监督制度下,副刑事检控专员重新审视一些案件,得出的结论是,至少有两宗涉及持有攻击性武器的案件有足够证据提出起诉,并推翻先前相关检控人员所作的决定。

  因此,现在最大的问题是这190多宗案件中究竟有多少宗是处理不当?为了释除公众疑虑,副刑事检控专员应重新审视全部案件,以确定当中有否不当行为。如果有的话,应找出是谁在扭曲正义和他们的动机。是他们不称职抑或受政治偏见影响而赞同暴徒的行为?更糟的是,他们会否与被告的代表律师有密切关係?处理不当的案件是孤立事件或是出自同一班检控人员的重複事件?以上的问题都需要解答,从而扫除律政司内的破坏分子。毫无疑问,律政司有内鬼,据说他们当中一些人还参加了大律师公会举办的示威遊行。我们应该还记得早前有一名资深检控人员获准出版一本书籍,教人如何迴避警察追捕和刑事检控。他的行径令人髮指,等同於税务局的高级职员出书教人逃税。律政司高层在监管上显然有严重的缺失!

  警方和律政司应拿出更有效的审查制度。如果有警员不满案件检控官的决定,可将该案提交给指定的高级警官,后者将与指定的律政司高级官员对接,启动紧急审查。警务处处长应建立与律政司司长和刑事检控专员定期开会的制度,解决影响部门之间合作的问题。此前廉政公署和律政司之间就曾建立过这种谘询机制,行之有效,有目共睹。

  执法者都明白,起诉成功与否通常取决於检控官的能力和态度。我记得在服务廉政公署时,有一位特别杰出的刑事检控专员薛伟成法官(Kevin Zervos)。他在辩护、盘问控方以及在法庭辩论法理要点方面才华横溢、十分犀利,故常常胜诉。如果廉政公署遇到具有挑战性的案件需要谘询,他始终都是我们的得力人选。正是由於他的杰出表现,如今已荣任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法官。

  我们常批评法官多次裁定涉及暴乱案的被告无罪,但我们还应考量:某些检控官会因政见而手下留情,这是否也是问题所在?

  廉政公署於1974年成立,成立的首批部门包括内部调查及监察组,由一名职级等同於高级警司的主管领导,这表明廉政专员对下属是否正直廉洁十分重视。因此,律政司有必要尽快成立一个类似部门进行内部监督,监督检控官的表现,确保他们公正检控。

  警方在“修例风波”中拘捕了一万多名疑犯,迄今却仅有2千多人被控。显然,大量积压的案件拖慢了司法程序,无益於伸张公义。律政司必须迅速制定计劃,增加公众秩序检控组的成员,同时务必确保选对人。

  考虑废除现行外判制度

  刑事检控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外判制度。现行的外判制度将大多数检控工作外判私营的执业律师,此中存在几个问题。首先,不能指望私人执业的律师像律政司的内部律师那麼积极办案,特别是他们并不能像后者那样忠於律政司。其次,律政司一方面可能要花费大量时间检查证据、决定起诉,然后再将案件移交给私人律师,后者需要再次检查案件,造成重複工作。第三,外判会令内部检察官没有机会在法庭上为案件进行辩论。第四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该制度令私人执业律师有机会了解执法过程中的内部运作情况,甚至可能触及执法运作及官方的机密,从而危及将来的执法效力。

  律政司应认真考虑废除现行的外判制度,并大规模聘请能力强、态度忠诚的公共检控官。应抓住有刑事检控专员辞职这一良机,选择合适人选,以整顿刑事检控部门,让其运作得更好。

  註:本文的英文版原文刊登於《中国日报香港版》评论版面

  前副廉政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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