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

大公报电子版
首页 > 评论 > 大公评论 > 正文

议论风生/英国违“联合声明”贼喊捉贼\文兆基

2020-10-26 04:23:49大公报
字号
放大
标准
分享

  自香港国安法实施之后,英国政府便以中国政府违反《中英联合声明》(“联合声明”)为由,於明年1月31日开始,放宽合资格申请英国国民(海外)护照(BNO)港人的签证期限,并准许他们在当地工作或留学五年后,可申请正式的英国国籍。为此,特区政府敦促英国政府停止干预香港特区事务,重回正轨;我国外交部则批评英方反覆炒作BNO护照问题,干预香港事务,将考虑不承认BNO为有效旅行证件。

  实际上,英方一直声称香港国安法违反“联合声明”,却从来未能具体地指出中方违反了“联合声明”中的哪一条。首先,纵观整份“联合声明”文件,真正属於两国联合发表的声明,只有第四至第七款,“联合声明”关於对港基本方针政策的第三款,是中方单方面的政策宣示,而不是对英方的承诺,更不存在所谓的国际义务。

  自製“监督权”干预香港

  其次,先不论香港国安法的实施有否违反“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其实并没任何条文列明英国在回归之后,有权监察或管理香港特区及其政府的运作状况。因此,英国在香港回归之后,不但没有香港的主权和治权,亦没有监督权。英方在香港回归之后,一直以香港特区的监察者自居,意图藉此干预香港的内部事务,此做法才是违反“联合声明”。

  其三,中方在“联合声明”第三(十二)款表明:“关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上述基本方针政策和本联合声明附件一对上述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之,并在五十年内不变”,可见衡量香港国安法的实施有否违反“联合声明”,应以其做法是否符合基本法为準。

  其四,全国人大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香港国安法,是根据《宪法》第31条和第62条制定的,性质上属全国性法律,自然不关基本法的事。至於香港国安法在制定后引入香港,根据基本法第18条第三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

  除此之外,香港国安法加入基本法附件三后,直接由特区政府公布实施,乃是根据基本法第18条第二款的规定:“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既然制定香港国安法、将其加入基本法附件三,以及直接公布实施的做法,均符合基本法的规定,亦即符合中方“联合声明”第三(十二)款的政策宣示,又怎能算是违反“联合声明”?

  事实上,早在1990年颁布基本法之初,第18条已在其中,当时的英方从未提出异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回归后,亦曾多次引用基本法第18条,部分全国性法律(如《国旗国歌法》)由本地立法实施,部分法律(如《驻军法》)则在制定后直接公布实施,英方亦未曾作出批评。如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及引入香港国安法,不过是再一次引用基本法第18条而已,为何英方又会突然跳出来反对呢?

  至於所谓“损害港人的权利和自由”,中方在“联合声明”第三(五)款的政策宣示,是强调特区政府“依法”保障人身、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旅行、迁徙、通信、罢工、选择职业、学术研究及宗教信仰等各项权利和自由。此外,香港国安法主要是针对4种行为,包括: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恐怖主义活动及外部势力干预,试问“联合声明”又有哪一条文,给予港人做出上述行为的权利和自由?没有的话,又怎会对港人的权利和自由构成损害?

  炒作BNO问题违备忘录

  由此可见,英方宣称香港国安法的实施违反“联合声明”,法理上其实完全站不住脚,所以英方亦无法提出中方违反“联合声明”哪一条。相反,不论是英方为持有BNO或合资格持有者,提供在英居留和入籍路径,还是英方意图藉此阻挠香港国安法的实施,才是真正违反“联合声明”。

  根据英方在“联合声明”当中的“双方交换的备忘录”表明:回归前曾申领英方签发护照的港人,回归后有资格保留某种适当地位,使其可继续使用英国政府签发的护照,而不赋予在英国的居留权。在此情况之下,英方给予BNO持有人及合资格申请者的入籍路径,便是违反“联合声明”的备忘录。既然如此,中方亦再无需要依照备忘录,继续承认BNO为有效旅遊证件了!

  时事评论员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