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

大公报电子版
首页 > 评论 > 大公评论 > 正文

以法论事/“支联会”涉嫌违反国安法\顾敏康

2020-10-27 04:23:54大公报
字号
放大
标准
分享

  香港国安法在香港实施后,部分“反中乱港”组织在表面上变得收敛,但也有一些仍然铤而走险,“香港市民支援爱国民主运动联合会”(简称“支联会”)便是其中的一个组织。“支联会”的纲领之一就是要“结束一党专政”,这裏的“一党”指的就是中国共产党。

  包容不等於无视犯法

  如果仅仅是骂共产党,在“一国两制”之下的香港或许还属於言论自由的範畴。邓小平先生曾经说过:“一九九七年以后,台湾在香港的机构仍然可以存在,他们可以宣传‘三民主义’,也可以骂共产党,我们不怕他们骂,共产党是骂不倒的。但是在行动上要注意不能在香港製造混乱,不能搞‘两个中国’。”可见,邓小平先生对香港骂共产党的组织还是非常宽容的,对“支联会”也是如此。回归后,“支联会”可以举行各种活动,其成员还可以当选为立法会议员。这种宽容,本是希望他们改弦易辙。

  但是,看上去“支联会”并不满足於这种政治宽容,反而在危险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不仅是骂共产党,而且妄图以行动推翻共产党。这就严重违反“一国两制”方针了。本来,“一国两制”是允许资本主义制度在香港存在,是整体社会主义制度包容资本主义制度。但是,这种包容不等於允许一些组织和个人利用资本主义制度去推翻共产党领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国安法公布实施后,“支联会”就迫不及待地以身试法。7月1日,“支联会”主席李卓人与梁继平、罗冠聪等“港独”分子,参与美国国会以“The End of One Country,Two Systems?”为题举行的听证会,并作视像发言,给美国国会制裁香港提供“子弹”,这与美国国会事后通过制定有关国内法律制裁香港脱不了关係。而这种行为也涉嫌违反国安法第29条之规定。

  国安法第29条列明:“……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制裁、封锁或者採取其他敌对行动”可以构成“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第31条进一步规定:“公司、团体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对该组织判处罚金。公司、团体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因犯本法规定的罪行受到刑事处罚的,应责令其暂停运作或者吊销其执照或者营业许可证。”

  不仅如此,“支联会”还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7月7日,“支联会”副主席何俊仁表示,该组织绝不放弃“结束一党专政”的口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条列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支联会”鼓吹“结束一党专政”,实际上是利用香港这个平台煽动他人破坏,甚至颠覆国家政权。国安法第23条列明:“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颠覆国家政权行为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虽然国安法第39条规定只对国安法生效施行以后的行为定罪处刑,即对国安法之前发生的行为没有追溯力,但是,“支联会”在国安法实施前的行为也可以用来证明其行为的一贯性和危害性。去年10月1日,李卓人连同“民阵”副召集人陈皓恒、“社民联”梁国雄、何俊仁等,发起、参与港岛区非法遊行,遊行最终演变成暴乱。去年12月22日,“学生历量”在中环爱丁堡广场举行集会,李卓人等人在场高呼“港独”口号,其后有人拆下附近的一面国旗并丢在地上,并袭击在场警员,意图抢走疑犯。可见,“支联会”在国安法实施前,就已经存在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行。这就更加说明“支联会”在国安法实施前后的危害行为具有一致性。警务处国家安全处理应根据国安法对“支联会”展开刑事调查,一旦掌握确实证据,理应果断採取执法行动,追究其刑事责任。

  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