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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评论/陈同佳未受法律制裁 责在台当局与揽炒派\方靖之

2020-10-29 04:24:00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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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杀人案疑犯陈同佳洗黑钱案出狱后至今已逾一年,但仍未能赴台投案。陈同佳本人已表明愿意赴台接受审判,而香港圣公会教省秘书长管浩鸣牧师亦一直提供各种协助,二人曾到台湾驻港机构申请赴台签证但最终被拒,原因是台当局一直拒绝让陈同佳赴台自首,坚持要求特区政府回应其所谓“司法互助”请求。

  被政治蒙蔽理智和良心

  台当局的做法不但罔顾人命和公义,更加缺乏法理依据。至於现在反过来借陈同佳事件“抽水”、借题发挥的揽炒派,正正就是阻挠陈同佳伏法的始作俑者。陈同佳未能投案,责不在特区政府和香港警方,而是别有用心的台当局与揽炒派,他们被政治蒙蔽了理智和良心,才最应该受到谴责。

  对於陈同佳至今仍未能投案,死者潘晓颖母亲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却不应将矛头指向警队,甚至质疑警方是否诚心正视问题。这样的指控对一直跟进陈同佳案的警队极不公道,警方比任何人都希望将杀人犯绳之於法,但目前最大的问题是香港与台湾之间并没有司法互助协议,《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亦不适用於台湾,加上陈同佳在港涉及的罪行已服刑完毕,由於特区政府并无域外法权,警方根本没有任何法理依据将陈同佳拘押,更遑论将他送到台湾。所以,现在只能依靠陈同佳自行到台湾投案,为此管浩鸣牧师做了大量的工作,承受了巨大的压力,而出发点就是要为死者、为死者家属讨回公道。不论是特区政府、警方和管浩鸣牧师一直为此努力不懈,潘母的指控既不符事实,亦不公道。

  本来,陈同佳已愿意赴台,公义即将得到伸张,但却被台当局不断阻挠,以各种理由拒绝发出赴台签註,台方更要求特区政府回应所谓“司法互助”请求云云。根据法律上的属地原则,陈同佳涉嫌杀人的行为发生在台湾,相关证据也在台湾,台方更已对陈发出了通缉令。一个通缉犯投案,台方有什麼理由拒之门外?怎可能拒绝向有关犯人发出签证,令他不能到台湾投案,这不是公然纵放犯人吗?

  至於所谓“司法互助”要求,更是揣着明白装糊涂。台当局明知两地不存在“司法互助”,又怎可能以“司法互助”引渡陈同佳?香港是法治社会,特区政府和警方必须依法办事,岂能在没有法律依据下引渡犯人?台当局不但是强人所难,更是别有心,企图强迫特区政府承认其所谓“司法主权”,令特区政府视台湾为所谓“主权国家”,为的是政治而不是公义。

  对於台当局的反覆无常,将普通投案自首作为政治事件操弄,不断阻止陈同佳赴台,潘母最应该谴责的是台当局,而不是特区政府和警方,潘母为什麼不去台湾驻港机构抗议,为什麼不利用舆论力量迫使台湾当局停止操弄事件,反过来指责一直为事件奔波的警方,请问道理何在?至於揽炒派政客一直借事件“抽水”,上纲上线攻击政府和警队,其不堪所为更是令人不齿。

  去年特区政府提出修订《逃犯条例》,目的便是解决由台湾杀人案衍生的移交逃犯及“司法互助”问题,让特区政府可依法把陈同佳移交台湾当局,让违法者承担罪责,让正义得以伸张。

  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多次表示因为同情潘母的遭遇,因而不惜冒着巨大的压力推动修例,最终揽炒派却藉机挑动一场回归以来最大规模的暴乱,特区政府为此付出了沉重的政治代价,警队也处身於政治风眼,成为了这场风波的“牺牲品”。这样还能说政府“积极无作为”吗?潘母就算不讚赏特区政府、警队的承担,也没有必要出来落井下石,倒打一耙。

  潘母应继续向台当局施压

  潘母如果要追究责任,最应追究的就是将修例肆意政治化、肆意炒作的揽炒派,是他们罔顾公义,不惜以暴乱手段拉倒修例,令陈同佳不能引渡到台湾,令罪犯不用承担刑责,这些人才是最应该谴责的对象。但奇怪的是,在“修例风波”中,潘母从来没有走来谴责揽炒派政治蒙蔽人性,没有出来谴责暴徒颠倒是非,相反却是一直噤声,到现在“黑暴”兵败如山倒,政府及警方重新处理陈同佳赴台安排时,潘母又走出来,并且将矛头指向政府和警队,作出种种不实、不公道的评论,对於始作俑者的台当局和揽炒派却没有半句批评,请问原因何在?公道何在?

  推动陈同佳赴台伏法是社会各界期望,也是特区政府和警队的期望,要达到目的,关键是令台当局愿意向其批出签证,让他可以赴台投案,捨此之外别无他法。而要令台当局配合,必须不断向其施加压力,包括舆论上的压力、道义上的压力,令台当局不敢再操弄政治,所以潘母的矛头由始至终应对準的是台当局,对準唯恐天下不乱的揽炒派,而不是将特区政府和警队当作发洩对象。 资深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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