揽炒派近年在议会及黑暴事件中的“揽炒”行径愈来愈疯狂,不单搞乱香港,影响经济及民生,更加公然勾结外国势力,大搞“港独”“自决”,严重威胁到国家主权安全,违反就职宣誓时作出拥护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区、尽忠职守的誓言。
笔者认为,特区政府必须严肃处理,同时要贯彻落实“爱国者治港”,不容揽炒派成为特区管治架构中的“治港者”。
“爱国者治港”是1984年6月由“一国两制”构想提出者邓小平提出,他指出:“港人治港有个界限及标準,就是必须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爱国者的标準是,尊重自己的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
爱国是基本政治要求
1984年10月,邓小平在谈到过渡时期要推荐一批年轻能幹的人参与香港政府的管理时提出:“参与者条件只有一个,就是爱国者,也就是爱祖国、爱香港的人。1997年后在香港执政的人还是搞资本主义,但他们不做损害祖国利益的事,也不做损害香港同胞利益的事。”
国务院2014年6月发表《“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提出,应坚持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白皮书强调,“港人治港”是有界限和标準的,这就是邓小平所强调的必须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
对国家效忠是从政者必须遵循的基本政治伦理。在“一国两制”之下,包括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等在内的治港者,肩负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基本法的重任,承担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职责。
白皮书又强调,爱国是对治港者主体的基本政治要求。如果治港者不是以爱国者为主体,或者说治港者主体不能效忠於国家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就会偏离正确方向,不仅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难以得到切实维护,而且香港的繁荣稳定和广大港人的福祉也将受到威胁和损害。
中央一直贯彻提出及要求治港者必须是爱国者,但揽炒派回归后一直未有放弃反中乱港,去年起更变本加厉,先是勾结外国势力煽动黑暴,再挟黑暴之淫威瘫痪议会运作。当立法会换届选举因疫情押后一年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现届立法会继续履职至少一年后,揽炒派在立法会复会后继续“拉布”捣乱,甚至粗暴阻挠官员出入议会,破坏特区政府管治,目的就是要摧毁香港繁荣与稳定,破坏国家安全与发展。事实证明揽炒派已完完全全违反其誓言、违反香港国安法、违反“爱国者治港”的原则,成为威胁国家及香港安全稳定和长期繁荣的最大毒瘤。
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日前接受传媒访问时亦指出,基本法清楚写明,国家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香港特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於中央人民政府。基本法第104条所列的公职人员,包括立法会议员,必须依法宣誓拥护基本法,并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事实上,2016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对基本法第104条的解释指出,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法律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宣誓人必须真诚信奉并严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虚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后从事违反誓言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当中清楚指出,立法会议员的行为约束,不单是指议员宣誓的一刻,宣誓后从事违反誓言的行为,都要依法承担责任。
议员违誓言必须追究
根据《宣誓及声明条例》中,立法会议员宣誓的内容,立法会议员定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遵守法律,廉洁奉公,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服务。
然而,大量事实证明,过去多年,揽炒派有计劃、有预谋搞乱香港,他们煽动黑暴、支持“港独”、勾结外国势力、企图瘫痪特区政府运作、妄图颠覆国家政权,这不仅不符合“爱国者”的最基本要求,更是完全违反就职誓言,明显没有拥护基本法、没有效忠香港特区,也没有尽忠职守及为香港服务,揽炒派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及后果。
今年七月,四名揽炒派报名参选第七届立法会选举时,已被选举主任裁定不符参选资格,他们根本没有任何资格继续留在立法会。过去一个月,揽炒派不单没有反省,反而愈加失控。
笔者认为,立法会及特区政府责无旁贷,必须尽早规範立法会议员应有的宪制及法律要求与责任,切除“揽炒”毒瘤,踢走违法、违纪、违誓言的揽炒派议员,制止疯狂的“揽炒”恶行,以维护“爱国者治港”的大原则,才能令立法会重回正轨,让“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新民党立法会议员、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