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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论事/人大常委会“决定” 具坚实法律基础\刘汉铨

2020-11-16 04:23:53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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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1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於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香港特区政府依照上述决定依法认定并宣布:杨岳桥、郭荣铿、郭家麒、梁继昌即时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

  随后,揽炒派开始不断发表言论攻击中央和特区政府的决定,甚至“闹辞”妄图对抗中央。揽炒派的言论旨在扰乱视听,误导民众。西方反华势力也纷纷发表反对声明,可谓裏应外合的。

  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具备严谨的法律程序与坚实的法律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67条第4项,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包括解释法律。《宪法》第52条(国家统一条款)、第54条(国家安全条款),明确规定了公民对国家的忠诚义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有关香港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直接涉及特区宪制秩序,与《宪法》和基本法的準确实施密切相关,甚至还涉及国家安全与国家统一。

  宪法第57条列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而第58条则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因此,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国家层面的立法权,并对有关地区和部门包括港澳特区在内的各级地方立法司法系统具有统辖权、 制约权和决定权。

  中央拥有最终决定权

  另外,由於《宪法》第62条第2项列明全国人大职权包括“监督宪法的实施”,因此全国人大有实质性权力监督香港政治制度、包括香港立法会的运作,有实质性权力监督督导基本法在港澳特区的落实执行,有实质性权力确保特区立法会有序有效运作。

  《宪法》第62条则列出全国人大其他职权,包括“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可见全国人大对香港政治制度社会制度甚至经济制度有最终决定权,这便是全国人大对香港特区拥有决定权的宪制基础与由来,这也是中央对香港拥有全面管治权的宪制基础。

  正是基於《宪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对香港特区的决定权是全面的、至高无上的。基本法则是将《宪法》确立的全国人大对香港的决定权更加具体化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基本法是对《宪法》确定的中央全面管治权的法理基础的补充与完善。

  根据《立法法》第8条第11项,“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可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其他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根据第9条可由全国人大作出“决定”:“本法第8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全国人大今次所作出的决定,便是依据这一条文。

  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基本法及香港国安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宪制性问题作出清晰明确的规定,这也是确保“一国两制”行稳致远的必由之道。全国人大的《决定》的审议与通过遵循了严谨严肃严格的法定程序。

  特首林郑月娥表示,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及监督基本法在香港的实施;第六届立法会延任是特殊情况,特区政府不能自行决定,必须从宪制层面解决。杨岳桥、郭荣铿、郭家麒、梁继昌在第七届立法会提名期被选举主任认定不拥护基本法、不效忠特区政府,若容许他们留在议会是不合逻辑、自相矛盾,亦不符合政治伦理。香港特区无法例自行处理4人的议员资格,加上是次延任议会的授权是来自人大常委会,因此向国务院提请人大常委会解决问题。

  人大常委会对104条的解释明确规定“在宣誓之后从事违反誓言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国安法第22条第三款规定“严重干预、阻挠、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即属犯罪行为。因此,无论是参选资格任职资格,还是任职后的实质表现,都不能背离背叛了宣誓誓言。因此,特区政府依法DQ四人议席合宪合法合情合理。

  香港各界爱国爱港人士均认同和支持港澳办和中联办的观点,同意人大常委会决定,对确保香港特区管治架构中从政者履行对国家和特区效忠的宪制责任,在制度上劃定底线、立下规矩,是坚持依法治港原则,完善与宪法、基本法和香港国安法等,对全面準确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维护特区的宪制秩序、国家主权和安全,以及香港社会大局稳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揽炒派“闹辞”,是没有履行议员法定义务和职能,任何对抗人大决定、挑战中央权力和基本法权威的行径,都是多此一举、徒劳无功的。

  前全国政协常委、律师会前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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