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几乎每一个涉港的人大决定都引发社会的极大关注,两地的专家学者都要从不同角度解读,而且经常是过度解读。但是,对於此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於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的解读却显得有些不充分,媒体似乎忽视或遗漏了决定中一个重要信息:“上述议案是应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请求而提出的。”也就是说,此次决定是由行政长官主动提起而启动的。
其情形类似於199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於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解释》。也就是著名的“吴嘉玲案”终审判决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於香港居民内地子女居港权的释法,是次释法也是由时任行政长官董建华主动提起。
行政长官是香港宪制秩序中核心的宪制机关,其法律行动具有重大的宪制意义,我想这才是香港社会需要予以高度关注的。是次决定由行政长官主动提起而启动,当中最大的宪制意义,就在於行政长官确立了主动经国务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定的权力。可以预料,无论此后关於行政长官主动要求国务院提请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的权力的学术讨论如何激烈,并不妨碍行政长官此种权力的获得。
前述仅仅是直观的解读,结合决定的实质内容,是次决定对香港政治体制更为深远的影响是,行政长官十分谨慎而又稳妥地探索了一条监督立法会的法律途径。这个途径就是,通过行使请求作出决定的权力,通过国务院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以实现对立法会的监督。前不久,行政长官公开发表讲话,称香港基本法确立的政治体制是行政主导而非“三权分立”,对此要“正本清源、拨乱反正”,由此引发了香港社会关於香港政治体制到底是行政主导还是“三权分立”的争论。
是次决定,行政长官再一次以其行动回答了这场争论。由此释放出的强烈信号是,行政主导已不再停留於学术讨论层面,不再是说说而已,而是实实在在地践行;行政长官依据香港基本法所享有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以及执行香港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等广泛的权力,不再停留於香港基本法的文本层面,不再是沉睡的法律条文,而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激活。
一句话,行政长官不仅有权力,而且必须要有权威,行政主导不再只是口号式的宣传,而必须有效运作。
重庆大学副教授、香港大学博士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