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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话要说/混淆视听的大律师公会声明\温滔淼

2020-11-18 04:23:58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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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关於香港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阐明了立法会议员即时丧失议员资格的标準及情况,特区政府随即依法认定并宣布郭荣铿、杨岳桥、郭家麒及梁继昌丧失议员资格。15名揽炒派议员见要挟中央不果,只好硬着头皮“兑现承诺”,宣布“闹辞”。

  一如外界所料,大律师公会又再随即发表声明,宣称四人在未有给予机会回应的情况下,以行政决定剥夺他们继续就任议员的权利,有违法治的公平及程序公义原则。又指基本法第79条已列明立法会议员丧失资格的情况,特区政府依据人大常委会“决定”取消立法会议员资格的方式,是绕过基本法云云。

  不讳言的说,有关声明表面上看似有理,实则似是而非。首先,是次四人被DQ的情况,其实跟过往不同,因为立法会原定今年9月举行换届选举,四人在当时参选时,选举主任不信纳他们拥护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区的声明,因而裁定四人不符参选资格。然而,选举因疫情押后一年举行,人大常委会8月决定现届立法会继续履职不少於一年,四人才能延任。换言之,假如选举没有押后的话,四人早已不是议员。

  基於四人不符参选资格却继续出任议员的特殊情况,根据基本法第43条规定,特首须同时向中央政府及香港特区负责,特首自然须将此特殊情况上报国务院,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该问题作决定。特首依基本法第43条行事,又何来“绕过基本法”呢?

  其次,基本法第104条规定,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会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香港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若有人做出违反誓言的行为,该人亦理应自动丧失就任资格。2016年人大常委会就基本法第104条释法的第三款规定:“宣誓人作虚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后从事违反誓言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至於所谓未有给予回应的机会,其实当日选举主任裁定四人不符参选资格前,曾致函提出询问,岂能说从无给予对方辩解的机会?四人如觉得选举主任裁决不合理,可申请司法覆核。

  总括而言,大律师公会这一份声明,不但把特首根据基本法第43条行事,污衊为“绕过基本法”,更是无视宪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监督香港特区制度实施、解释基本法及香港国安法的权力,避而不谈人大常委会释法的内容,故意忽略过往的案例。当然,大律师公会的立场一直倾向揽炒派。是故,他们为了帮揽炒派说话而颠倒是非,便不是什麼值得惊奇的事了!

  时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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