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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论事/“法治正常论”助分裂活动死灰复燃\陈光南

2020-11-24 04:24:00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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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香港出现了一股“法治正常论”声浪,其实际效果就是放生了“港独”分子和“暴力抗争者”,更是抵制了香港主流民意所提出的“司法制度必须改革”的强烈要求。

  “法治正常论”出自一些法律界人士和律政司裏面的人士。他们认为“修例风波”的社会激进情况,已经不再出现了,香港已经回复平静状态;因此,过去一年应对紧急状态的警队一连串做法和特区政府採取的紧急做法,都应该停止,要回复到“法治正常状态”,要製造政府和民间的和谐,要对暴徒、揽炒派保持一种缓和状态,尊重他们的权利,故政府要执行《人权法》和符合西方价值观念的政策,否则就会受到国际的制裁,云云。

  为暴徒大开方便之门

  这种论点的提出,实际上是故意无视美国和西方势力粗暴侵犯中国的主权,粗暴干预香港国安法的执行,为破坏香港繁荣稳定及香港大多市民人权的暴徒开绿灯。

  耐人寻味的是,上周高等法院颁下判词,裁定不展示警员编号的做法是违反《人权法》,亦裁定现时涉及投诉警察课和监警会的投诉机制并不足够,裁定政府败诉,需要支付堂费。判决相当主观偏颇,没有全面客观考虑警员和家人也应该受到《人权法》的保障,避免警员和家人遭起底及报复,没有作出一个合理的平衡。判词也漠视了暴乱期间,银行、商店、地下铁路车站受到暴徒打砸抢烧,香港居民上班和回家的交通受到堵塞,有人被暴徒淋易燃液体,或者被行私刑打得遍体鳞伤,甚至被砖块击毙的恶劣事件,也没有考虑保护香港大众的公民权利,单方面保障犯罪者的权利,有关立论完全不符合香港整体利益和香港的法治精神。

  更重要的是,《人权法》的保障,清楚地列明了人权保障并非没有限制。根据《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当民主社会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宁、公共秩序、维持公共生或风化,或保障他人权利自由所必要者,居民行使的人权权利便会受到合理限制。高院对於人权法的解释,根本不正确。有关暴徒明显地侵犯了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宁、公共秩序和其他公民的权利,当然不应受到“人权法”的全面保障。

  事实上,警队在应对暴动和恐怖主义行为时,不展示警员的编号、改用作行动代号代替,也一样可以识别具体的警员,同时可以防避暴徒对警员及其的家属起底和欺凌的不法的活动。这符合国际通例,欧洲的德国、瑞典、北爱处理骚动的场面和有组织罪案或恐怖组织的行动期间,也毋须佩戴名牌。

  法官对於警方执勤未展编号违《人权法》的指控很明显是强调保障在骚乱现场的人追究警员的权力,而不理会骚乱现场的违法者如何使用暴力并伤及了警员和无辜的市民;更不理会暴徒们当时都戴上了头盔、口罩和眼罩,并且带备了各种犯罪工具,他们的意图是使得警察无法识别他们以作出举证。判词一边倒地为暴动现场聚集的的人的权利作出保障,犹如一些人的“辩护士”,不符法治公正原则。

  对违法行径视若无睹

  无独有偶,颁下判词的第二天,中文大学的校园之内,出现了分裂国家、鼓吹“港独”的遊行。有校外分子混进中大学生之中,戴上了V煞的面具,高举宣示“港独”的标语,高唱“港独”的歌曲,并且高呼分裂国家的口号。他们有没有从判词中得到灵感?分裂活动又在校园死灰复燃岂是“偶然”?

  香港国安法已经颁布,美国和英国对於香港国安法大举抹黑攻击,冠冕堂皇的词令中,大谈保护人权和自由,并且进一步作出制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为。公众不禁要问,法庭这个时候所撰写的判词,实际上发挥了什麼作用?为什麼对危害国家安全、主权和香港的繁荣的违法活动视若无睹?最令人惊讶的是,该法官还被委任为审理涉及国家安全法的案件的指定法官。这种人事安排,是否说明了香港的司法机关的不良倾向?

  民间要求改革司法机关并不是没有理由,而且问题已越来越严重!

  资深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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