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

大公报电子版
首页 > 评论 > 大公评论 > 正文

议论风生/法官任意曲解法例 势必重创司法公信力\冼国林

2020-11-27 04:23:57大公报
字号
放大
标准
分享

  最近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就“修例风波”期间,防暴警察和速龙小队警员在执勤时未有展示警员编号的司法覆核案件颁下判词,裁定不展示警员编号的做法未能满足《人权法》要求。周官的理据是什麼?他引用《人权法》第三条:“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残忍人道待遇。”然后说警方在行动中可能使用不适当武力,再引申如果事主投诉,必须有一个确实的身份识别。因此,他认为除非警员是执行卧底任务,否则每名警员均应展示独特及唯一的编号或者标记,以防出现混淆,让投诉得以有效进行。他还说现时警方用一些Call Sign(代号),并不足以显示警员的身份和未符合《人权法》所要求的有效调查最低标準。

  代号足以显示警员身份

  此外,他又发表另外两个与案件无直接关係的意见。他说警方处理涉及警务人员的投诉机制是倚赖投诉警察课和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监警会),而投诉警察课“自己人查自己人”,只由一些较高级或资深警员去处理,而这些警员通常三年后就调回其他部门,这样不够独立性。然后又说监警会无调查权力,所以不足以监察警方,所以整体而言是监察不足。

  就着周家明法官的判词,我有以下的回应:

  首先,他说代号不可以识别警员身份,是完全对代号的运作缺乏了解。其实每一次行动有个代号会给指定警员,例如“1234陈大文”,下一次的代号可能是给另一位警员,如“4567李小明”。但其实只要有日期、时间,地点,就可以用代号找出当天的代号持有人,所以代号是完全可以识别及找到有关警员是何人。例如只要提出去年七月一日速龙小队某位成员的代号,就很容易找到是谁,所以周家明是完全不理解代号的真正意义。

  第二,他说不展示警员编号是违反《人权法》第三条,有关禁止酷刑及虐待。在回应周家明的判词之前,我们要首先弄清楚法律原则。法律原则中每一案件和每一情节会有Causal Link,就是“关连性”。关连性的强弱,足以影响对法例的演绎。

  这条法例的主要目的其实是禁止严刑逼供,也就是说如果拘捕了疑犯回去警署,警员不可以施以虐待或严刑逼供,而并不是无边际地联想到警员在暴乱现场有可能使用过度武力而会有人投诉,而佩戴编号就是为了方便有人可能投诉,周家明进一步说“单是代号是不符合《人权法》的最低要求”。《人权法》第三条的内容针对禁止严刑逼供,与暴乱现场警员无直接关係,当然亦无所谓“方便投诉的最低要求”。

  如果大家已经认识到《人权法》第三条的真正意义,就知道周家明根本找不到任何理据足以支持他的判案,就强行曲解《人权法》第三条,而他这个诠释完全偏离法例的原意。如果是这样,我觉得他更可以强说,除第三条外,警方亦违反《人权法》第五条:“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因为你可以话警方可能“滥捕”,甚至可以说警方行动损害言论自由云云,但其实全都是歪理,因为根本缺乏任何合理关连(reasonable causal link)。

  他在判词中又提及处理涉及警务人员的投诉机制,其实这宗案件只涉及展示警员编号问题,根本与投诉机制无关。他在判词上特别提及机制,难免令人怀疑他是有特别目的。因为根据法官行为守则,一个法官在颁下判词之时,不应该发表一些与案情本质无关的事。投诉机制与展示警员编号本身是两回事。

  其实警员处理暴乱时是否需展示编号,可以看看其他国家或地区,英国、美国的警员和国民警卫军平乱时,都是没有展示编号,亦无人作出投诉。

  司法机构也是“自查自”

  至於投诉警察课的工作,周家明法官说投诉个案只是由资深警员处理,而他们做完三年之后会调回去各区警署,“自己人查自己人”,不够独立。

  其实当一名警员被投诉时,投诉警察课是会委派与被投诉的警员完全没有工作关係的警官独立去处理,而通常处理这些案件,由帮办(督察)查完再由一个警司级或以上的警员作出结论,如果被投诉者是警司级,则会由高级警司或总警司,甚至是助理处长去作结案,过程相当独立。其实其他执法部门如廉政公署、海关、惩教署等都没有独立处理投诉部门,司法机构处理投诉时,亦是“自己人查自己人”。如果认为警方处理投诉方独立性不够,哪司法机构又如何呢?我赞成不应由自己人查自己人,那麼就应该由司法机构做起,设立独立机构去处理法官的投诉,而不应内部处理,这样就公平了。

  另外,周家明又批评监警会没有调查权力,无权推翻投诉警察课的决定,所以对警察监管不足够。就此,我对周家明法官对监警会运作的认识有所怀疑。监警会是负责观察、监察和覆检警队投诉的处理和调查工作的独立机构,委员中没有警方代表。他们有权邀请警察出席给口供,及要求警方提交有关文件及纪录。每一宗投诉监警会都会做一份报告、提出建议。如果警务处不接受监警会的建议,监警会可以把报告直接交给特首,由特首处理。如果周家明法官清楚监警会运作就不会质疑监警会的能力。而事实上过往投诉警察课调查之后,好多时都见到有警员被革职或停职、纪律处分甚至带上法庭控告,反映其独立性。

  最后我的结论就是,一个法官不应该毫无根据地随意自行演绎法例,在未清楚细緻运作方式之下去对其他行政机关作出批评,否则会严重削弱香港司法的公信力。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