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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论事/司法机构亦应设独立监督机制\郭文纬

2020-11-28 04:23:57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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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法院早前裁定,防暴警察在去年暴乱期间执勤时未能清楚展示警员编号,以及投诉机制系统不完善,两者均违反《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一听到这个消息,我当即想谁是主审法官。

  当我得知是周家明法官审理此案时,心中的疑云顿时消散,周官早前裁定《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紧急法”)违反基本法后,前终审法院常任法官烈显伦撰文批评有关裁决“令人吃惊”,变相把香港法院的地位与全国人大看齐!上诉法院其后纠正有关裁决,这反映其出现严重的专业误判。

  就防暴警察在暴乱期间执勤时不清楚展示警员编号的问题上,控方知否根据国际惯例,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司法管辖区,防暴警察和特种部队在执勤时一般也不会展示名牌,以保护自己和家人免遭报复?只不过,我并不质疑警察须佩戴某一类识别身份的标记,这样才可确保他们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事实上,警方已经採用这种方法。

  的而且确,在推行识别编号初期,防暴警察担心自己的人身安全而没有佩戴名牌,因为当时有3千多名警员及家人被疯狂“起底”,在网上被恶意中伤。这一点周官也认同。但自去年6月起,警方已为所有警员引入一套新的身份识别系统,确保在必要时可追查任何一位涉事的防暴警察。有了这样的依据,法院理应驳回司法覆核的申请。

  但是,周官却挑剔个别事件,特别列举少量警员未有正确佩戴襟章以及出现人为错误导致同一组编号被分配给多於一名警员的个别事件。在新系统的推行初期,尤其是在暴乱期间、警方承受沉重压力的情况下实施此新措施,难免会出错。周官不应单凭这些个别的人为失误来否定新识别系统的合理性。

  周官的裁决把暴徒的申诉权利置於警员和家属的安危之上,加上他之前曾裁定政府引用“紧急法”制定《禁止蒙面规例》(“禁蒙面法”)违反基本法,难免令人怀疑他偏袒暴徒,无视警察的人权和公共安全。

  香港监警制度比外国完善

  法官就第二项问题所做出的裁决可能影响更深远。周官称,“现有的投诉机制由投诉警察课组成,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监警会)予以监督,然而,注意到前者运作於警队之下,而后者则缺乏必要的调查权力,故此机制不足以胜任,因此,投诉机制违反了《人权法》”。

  首先,香港警察投诉制度符合国际做法。我作为国际顾问访问海外警队时,看到大多数国家都是通过内部调查组来处理投诉,机制类似香港投诉警察课。而且,调查警员不当行为必须具备刑事调查的专业能力,而警队以外的人士通常不具备这种能力。其次,这些调查可能涉及警队运作的机密,如果这些敏感内容被洩露,会造成损害。事实上,香港的投诉警员制度引入独立监督机构,比大多数国家完善。

  周官裁定投诉警察制度违反《人权法》。然而,《监警会条例》在立法阶段时,相信已探讨有关人权问题,被视为合乎《人权法》。该投诉制度已运作多年,从未被人质疑违反人权,但周官却突然站出来批评该制度。

  正如监警会主席梁定邦所言,该裁决显示法官对监警会的工作了解有限。他指出,虽然监警会没有调查权,但可以要求警方继续调查,直到监警会确认该投诉案经过公平公正的透彻调查。监警会亦有权以观察员身份参与会见证人,也可以案中未能解决的争议为由,不同意警方的调查结果,并提交行政长官决定。

  若周官真心相信其裁决正确,那麼他亦应该要求为司法机构设立一个类似的独立处理投诉制度。目前,所有针对司法人员的投诉都是由司法机构展开内部调查,外人无法监督。周官的裁决又是否在暗示:司法机构若不成立独立投诉机构即属违法呢?

  国务院港澳办副主任张晓明在纪念基本法颁布30周年法律高峰论坛上,呼籲香港应进行司法改革,话音刚落即出现周官的判决。公众对於此等荒谬绝伦的判决以及司法机构内部管理不善早已厌倦,周官的裁决必然会引起公众更加强烈要求检讨司法机构的工作及内部运作情况,以便推行司法改革。

  註:原刊於《中国日报香港版》,有删节

  廉政公署前副廉政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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