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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论事/司法改革的迫切性\陈光南

2020-12-01 04:23:56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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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民连”前立法会议员梁国雄2014年入狱时被要求剪掉长髮,他申请提司法覆核,挑战惩教署规定男囚犯必须“尽量剪短”头髮的规定,高院原讼庭2017年判其胜诉,翌年惩教署上诉得直,梁国雄上诉到终审法院,终院五名法官日前一致裁定,惩教署有关规定违反《性别歧视条例》。

  终审法院的判决造成三个效果:一是,《人权法》内容大为扩大,对於囚犯也有乌托邦一样的保障。二是,对於乱港分子给予司法覆核的最大权利和讼费的支持。三是,衝击社会的风俗习惯。

  一般而言,社会上有很多约定俗成的习惯,例如要进入夜总会和高级餐厅,男士必须穿西装和打领呔;学校也规定了男学生不可留有长髮。终审法院判例,明显违反国际人权公约中,不能侵犯国家安全、公共秩序、社会的风俗习惯和衞生规定、不能损害其他人的权利和名誉的规定。《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人权法》)保留了有关的条款,有关於言论自由、集会结社、人权保障都作出限制,不能违反国家安全、公共秩序、社会的风俗习惯和衞生规定、不能损害其他人的权利和名誉的要求。有关的判决才是违反了《人权法》準则。

  梁国雄一方质疑,常规令构成直接性别歧视,违反香港法例第480章《性别歧视条例》第5条,以及不符合基本法第25条,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终审法院的判词指出,有关头髮长度的常规令,是否构成直接性别歧视,核心争议是男性囚犯是否因没有选择权而“受到较差的待遇”。表面上,男性囚犯没有权选择头髮长度的事实,显示他们遭受的待遇已差於女性囚犯,因此,举证责任转移至惩教署署长。惩教署署长一方面解释,常规令旨在确保监狱纪律,因此要求囚犯的外形在合理程度上保持一致。而将香港社会上对男性与女性的既定造型应用於囚犯身上,便能达到这种一致。

  一系列判决动摇法治信心

  惩教署根据《监狱条例》及《监狱规则》负责管理全港28所惩教设施监狱,并且作出规定。社会上也已经形成了风俗习惯,包括学校也作出了男性与女性头髮长度和服饰的规定。这些风俗习惯和《人权法》是互相一致的。作出这些规定,并不存在男性被别人处以较差的待遇的问题。终审法院的法官都保留男性较短的头髮,原因是他们遵守社会的风俗习惯。他们也不觉得自己的待遇比女性为差。

  所以,终审法院认为惩教署长没有就监狱规定和社会风俗的关联提出充分的解释,指控是不合理的。

  这个案件的特质似乎鼓励了好像梁国雄这样的人,不断地申请司法覆核权。这个判例实现了香港是一个“人权乌托邦”,反中乱港分子受到了最佳的保护。

  在香港国安法公布实施后,终审法院的判决对於维护国家安全起了一个什麼样的作用,七百五十万市民都有目共睹。

  11月17日港澳办副主任张晓明呼籲香港司法要改革的话音刚落,翌日,高等法院周家明法官便来个“人权法高於一切”的判决,把防暴警员执勤时不显示编号视为“牴触人权法”;如今终审法院又完美示範如何把香港视为“人权乌托邦”。终审法院前常任法官烈显伦9月3日撰文,英文标题为:“For Hong Kong's sake, the judiciary must regain Beijing's trust”(即是“为香港好,司法必须重获中央的信任”)。但现实是司法机构的行为已很难获得中央信任,只使得公众认为,司法机构的改革问题越来越突出,有很大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资深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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