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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话要说/须定明区议员违誓后果\温滔淼

2020-12-02 04:23:58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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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特首林郑月娥接受电视专访时表示,新一届区议会经历一年,都是“吵吵闹闹”,令同事不知如何与区议会合作、讨论区议会事务,甚至有些不愉快场面,令人质疑区议会还可不可以发挥到区议会功能。特首表示,这是偏离基本法对这些地区组织的功能,以及市民对这些地区组织的期望,需考虑如何令区议会回复正常的功能。

  特首之言实在是所言非虚。根据基本法第97条:香港特区可设立非政权性的区域组织,接受特区政府就有关地区管理和其他事务的谘询,或负责提供文化、康乐、环境衞生等服务,这是区议会成立的宪制基础。《区议会条例》第61条亦规定:就地区的公共设施及服务、居民福利、环境改善、康乐及文化活动的事务,向政府提供意见,才是区议会的职能。然而,自区议会由揽炒派主导以来,他们要不是把矛头指向镇暴的警员之上,便是高调反对中央制定和和特区政府公布实施香港国安法,这已是明显不符合区议会的法定功能。

  另一方面,揽炒派区议员除在议会上抹黑警方的镇暴行动外,亦经常在各种非法集结场合抛头露面,意图藉着煽风点火“博出位”,部分人甚至以身试法。据统计,去年涉嫌干犯不同罪案而被捕、被控的揽炒派区议员多达60名以上,可见揽炒派区议员知法犯法的问题必须正视。

  单纯从现行本地法例而言,区议员若被裁定干犯任何罪行,并被判处为期超逾3个月而又不得选择以罚款代替的监禁(不论是否获得缓刑),将会自动丧失区议员资格。但假若揽炒派区议员并没干犯香港国安法或其他刑事罪行,只是不愿尽忠职守,或者做出不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区的言行,究竟又当如何处理?

  因此,不少人均建议区议员必须宣誓就任,特首在访问中也提到香港国安法第6条规定:香港特区居民在参选或者就任公职时应当依法签署文件确认或者宣誓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区,政府正研究什麼人要受约制。

  首先,现届区议员已经就任,他们又须否在修例后进行宣誓,否则会被取消议员资格?其次,修例又会否订明谁来充当监誓人?若由现届区议会主席负责监誓,而各个区议会均由揽炒派主导,宣誓又会否因此而沦为儿戏的仪式?其三,即使宣誓人準确、完整、莊重地宣誓,其宣誓亦未必是出自真诚,监誓人是否有权提出质疑,是否有权判定并宣告对方的宣誓无效?

  除此之外,现行《区议会条例》第34条已经规定:区议会参选人须填妥并签署提名表格内的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区声明,但是法例并无订明区议员事后违反声明的法律后果。是故,政府应在修例规定区议员宣誓的同时,授予民政事务局局长权力,让其可在区议员作出有违誓言或声明的行为时,取消对方的区议员资格。只有这样,规定区议员签署声明和宣誓,才有实质的法律意义。   时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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