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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论事/应按国安法第55条处理黎智英案\顾敏康

2020-12-16 04:23:45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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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专栏作者柳扶风先生发表文章,认为黎智英被警方国安处加控“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最大的“看点”和对当局最大的考验,是能否根据香港国安法的规定,将其移交内地司法机构审理。柳扶风先生提出这种观点的主要考虑是以下三点:过去有人“放生”黎智英多宗罪行的纪录;司法领域有人为黎智英之流长期提供“保护伞”的劣迹;外国势力一直在利用黎智英案大做“反中仇共”文章,试图影响香港司法判决。笔者基本认同有关建议及相关依据,并在此基础上发表自己的看法。

  法庭会真正维护国家安全?

  外国势力一定会干预黎智英案,充当黎智英后台,这是毫无疑问的。美国副总统彭斯、国务卿蓬佩奥相继发文要求撤控及“立即释放黎智英”。此外,共和党参议员鲁比奥、里克.史葛、欧盟外交和安全政策发言人玛斯拉莉等人也都对此案指指点点。这些行径除了不尊重香港特区的司法制度、损害法治精神之外,更基本证明了这些企图干预他国内政的政客就是香港动乱的黑手。

  外国势力干预黎智英案应该在大家的预料之中,但在中央政府支持下,特区政府也能扛住这方面的压力,无惧无畏地执行国安法。但是,特区政府是否能够最终打赢这场法律仗呢?这得取决於香港司法机构能否真正维护国家安全,严格依法判案。问题是,香港广大市民已经看到了香港一些法官的判案立场,尤其是香港高等法院裁定“禁蒙面法”违反基本法、防暴警员执勤时未有展示警员编号而被裁定违反《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等裁决更是引发了很大反响。在市民对司法机构一些法官抱有疑虑的情况下,依法将黎智英移交内地司法机构审理,当然合理合法。因为这宗案件的成败关係到国安法是否真正在香港落地生根,真正惩治那些公然违反国安法之徒,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诚如舆论所言,香港回归后,黎智英就是反中乱港集团的总指挥之一,就是投靠勾结外国势力“叛国祸港”的首席汉奸,幹尽危害国家安全、破坏香港安定、破坏“一国两制”的坏事,发动黑色暴乱“厥功至伟”,成为“山姆大叔”的座上客,获美国副总统、国务卿、众议院议长等人的“高规格接见”,激动得他狂呼乱叫“为美国而战”。如此罪行纍纍之徒,一旦被一些法官“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则国安法的威信蕩然无存。因为存在这种不确定性,最好的办法就是引用国安法第五十五条处理此案。

  国安法第五十五条列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提出,并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由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对本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一)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複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二)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的;(三)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

  由公署接手符合法律规定

  从条文列出的三种情形看,第一种情形似乎不符合,因为前文所言,对於外国势力的介入,特区政府应能够顶住压力,管辖此案也没有明显的困难。第二种情况是基本符合的:虽然特区政府已经有效执法,但是市民对司法机关审理此案存在疑虑,担心黎智英被“轻轻放下”。当然,一旦出现这种情况,特区政府还是可以上诉的。问题是,既然存在这种“有效执行本法”的不确定性,就应该在法律的框架下选择适用第五十五条的最佳方案。第三种情况也是确实存在的。因为国安法出台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打着“人权”的旗号纷纷採取制裁措施,尤其是美国政府居然针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香港国安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作出决定,宣布对中央和特区政府官员实施所谓制裁。这说明国家安全已经面临重大现实威胁,中央政府除了对在香港问题上表现恶劣的美国官员、国会议员、非政府组织人员等採取反制措施外,更应该依据国安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将黎智英移交内地司法机构审理,彰显国安法的威力。

  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高级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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