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

大公报电子版
首页 > 评论 > 大公评论 > 正文

议事论事/终院判《禁蒙面法》合宪 揽炒派再失乱港手段\许子东

2020-12-22 04:23:50大公报
字号
放大
标准
分享

  终审法院昨日作出判决,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紧急条例》制定《禁止蒙面规例》并不违宪。自此,揽炒派意图通过上诉以达到动摇行政长官权力、扩大违法示威权力的意图,遭到了彻底的失败。

  街头“最后战线”全面溃败

  终院的判决釐清了特首所拥有的宪制权力,并强调“集会、言论自由”,“并非绝对权利,而是受到合法限制的”,不论合法非法,遊行一律不准蒙面。此项判决对香港影响深远,除了进一步保障香港大多数市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暴力示威破坏外,更是将自2014年非法“佔中”后被揽炒派破坏了的法治观念,予以最大限度的纠正。法治在香港,得到进一步的维护。

  街头、议会、国际,这三个方向是揽炒派的所谓“战线”。如今随着香港国安法的实施,国际、议会两条路已走入死胡同,剩下的街头战线,仍然作为揽炒派最后的“希望”,意图在疫情过后,再藉机煽动支持者上街,以重演去年的大规模骚乱。但终院的判决,等同是在否定了其未来可行的方向。

  去年黑色暴乱严重破坏法治及社会安宁,港人安全也受到严重威胁。基於维护法治的目的,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紧急情况规例条例》授权,制定《禁止蒙面规例》,限制蒙面遊行。法例一出,效果立竿见影,但揽炒派随即上诉。高院原颂庭一开始判定政府败诉,称《禁蒙面法》的部分规定,对基本权利所施加的限制超乎合理所需,不符合“相称性验证标準”。

  其后政府上诉,至今年4月9日,上诉庭裁定,政府引用《紧急法》订立《禁蒙面法》合宪,但同时却指出,《禁蒙面法》中警员有权要求市民在公众场合除去蒙面物品的相关条文违宪。之后,政府再度上诉,终院至昨日作出终审判决。

  终院的判决从根本上釐清了两大问题。第一,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作出立法的行为,有没有僭越立法会的权力;第二,《禁止蒙面规例》是否合比例地作出限制。

  在第一点上,终院十分明确地指出,立法会没有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下授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一般立法权力制定主体法例的权力,而只是授予在紧急或危害公安的情况下制定附属法规的权力。因此裁定,儘管根据《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在紧急或危害公安的情况下制定附属法规的权限既宽广且有弹性,这种权力并非违宪。这种权力不是完全没有限制的。相反,它是受到有效的制约:透过《紧急情况规例条例》本身的规定;司法覆核的司法制约;立法会藉先订立后审议程序的立法制约;以及基本法的规定,即任何根据《紧急情况规例条例》而限制受保障权利的规例必须符合“依法规定”及“相称性”的要求。

  在第二点上,终院认为,儘管《禁止蒙面规例》限制集会、言论自由及私隐权,而这些都是受到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所保障的权利,但此等权利并非绝对权利,而是受到合法限制的。这些合法限制包括:公众安全、公共秩序,以及保障他人权利的考虑。对於在未经批准集结、公众集会及公众遊行下进一步禁止使用蒙面物品的限制,终院亦认为,以上每一种情况下的限制都是相称的。有关限制是为了达至避免及遏止和平的公众集结演变成暴力之正当目的。

  遊行禁蒙面是国际标準

  可以说,终院此次是绝不含糊地作出了符合法治精神的判决,而五大法官的一致决定,更说明法律原则问题并不存在分歧。

  揽炒派日后不能再利用法例的灰色地带去煽动市民遊行,而一旦失去“蒙面”的掩护,愿意“露脸”上街的将是少数,胆敢作出违法行为的也会是更加少数。这等於是断了揽炒派的“有生力量”,对其的揽炒行为作出了严格规限。正因如此,昨日的揽炒派如民主党何俊仁及梁国雄等人,声称对判决感到失望,认为和平遊行也禁蒙面是“太严苛”云云。其实,全世界包括美国、法国、德国等数十个国家有类似法例,何以他们不质疑“太严苛”?

  揽炒派从一开始就走错了方向,以为靠这种暴力可以达到“极限施压”、逼迫中央及特区政府让步的目的,但违法就是违法,暴力就是暴力,这是戴耀廷之流“违法达义”歪论所无法掩盖的。事到如今,揽炒派逃亡的逃亡、入狱的入狱、总辞的总辞,三条“战线”全面溃败,是时候回到原点,想一想未来的出路。以前的路线行不通也不可能再有路可走!

点击排行